原告:宿某1,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晉州市。
法定代理人:宿某2,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晉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茹會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1201511374750,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周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晉州市。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石某某市裕華區(qū)育才街168號中茂海悅寫字樓第11層1103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94168648G。
負責人:張云,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程,系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宿某1與被告周某某、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宿某1、被告周某某、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宿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醫(yī)藥費36314元、護理費:王雙鎖(系原告姨夫)護理費(3450+3450+3450)÷90*120天=13800元。證據(jù)有石某某強海涂料有限公司為護理人出具的2016年10、11、12工資表各一份,誤工證明一份,勞動合同一份,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予以證實;宿艷芳護理費(3300+3300+3300)÷90*40天=4400元證據(jù)有晉州市總十莊鎮(zhèn)藍天幼兒園為護理人出具的2016年10、11、12工資表各一份,誤工證明一份,勞動合同一份,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兩個護理人,宿艷芳系宿某1姨,原告與二護理人一起居住,有小樵鎮(zhèn)出具的證明一份。營養(yǎng)費50元/天*40天=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100元/天*40天=4000元、交通費1000元(無票據(jù))、傷殘賠償金11919*20年*10%=23838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000元、殘疾人輔助器具費1135元,證據(jù)有稅收票據(jù)兩張,共計90487元;2.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3日,被告周某某駕駛冀A×××××號小型普通客車,在039省道8公里+7米處由南向北駛入道路時,與由西向東王雅妮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局部損壞,王雅妮,原告宿某1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晉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周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雅妮負事故次要責任,宿某1無責任。周
周某某辯稱:同意按責任賠償。
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冀A×××××在我司投有交強險、我司在核實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當事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藥費36314元、護理費一人護理為138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4000元、交通費酌定500元、傷殘賠償金23838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鑒定費1000元、殘疾人輔助器具費1194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被告周某某駕駛的冀A×××××號車在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對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承擔,超出部分由被告周某某按責任比例承擔。被告墊付的醫(yī)療費27500元應當扣除。原告宿某1主張兩人護理無醫(yī)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宿某1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3800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賠償金23838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殘疾人輔助器具費1194元,共計4233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付清。
二、被告周某某賠償原告宿某1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計2332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付清。
三、原告宿某1返還被告周某某墊付款27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付清。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瑞波
書記員:張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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