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玉泉,黑龍江璽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禧龍賓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宣化街118號。
法定代表人李國輝,男,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東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原告宿某某與被告哈爾濱禧龍賓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禧龍公司)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泉、被告禧龍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東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認為其與被告禧龍公司原系承包合同關系,現(xiàn)承包關系解除,被告應返還其承保押金,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宿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欣 人民陪審員 劉愛萍 人民陪審員 李 敏
書記員:霍喜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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