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淑亭。
委托代理人仵風勇,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寰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西大街甲1號地下商業(yè)城A區(qū)西側辦公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顏煒忞,該公司員工。
原告封淑亭與被告河北寰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寰宇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武曉彬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封淑亭及其委托代理人仵風勇,被告寰宇公司委托代理人顏煒忞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本院審查,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封淑亭與被告河北寰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簽訂的經營使用權租賃合同(石家莊市文化廣場石門不夜城負一層E區(qū)86號)。
二、被告河北寰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購房款39000元以及違約金2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5元,減半收取657.5元,由被告河北寰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1315元并提交繳費收據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武曉彬
書記員:李高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