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岳,湖北光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尉某某與被告胡某某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中,2017年9月25日,原告尉某某以起訴時遺漏當(dāng)事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尉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尉某某的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尉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丁保江
書記員: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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