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
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許延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尚某某
宋艷茹(河北海岳(任某)律師事務所)
梁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住所地:任某市裕華東路路南。
負責人劉植軒,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許延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尚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艷茹,河北海岳(任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某某。
原審被告李偉。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因與被上訴人尚某某、被上訴人梁某某、原審被告李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任某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8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判決后,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請求為:依法撤銷原判并改判上訴人少賠償被上訴人1200元,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上訴理由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告車輛屬于出租車,我公司相關條款意見明確,間接停運損失屬于免責事項,不予賠付。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的車輛是出租車,停運損失是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對該項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生效,故原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賠付該項停運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的車輛是出租車,停運損失是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對該項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生效,故原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賠付該項停運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承擔。
審判長:常秀良
審判員:王濟長
審判員:劉曉麗
書記員:曹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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