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
包振民(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
白某巖
王淑珍
李玉明
畢邵安
上訴人(原審原告)尚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包振民,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白某巖,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齊齊哈爾市郵電局退休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淑珍,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
白某巖、王淑珍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明,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白某巖、王淑珍的委托代理人畢邵安,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訴人尚某某與上訴人白某巖、王淑珍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人民法院(2012)建民初字第7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振民、上訴人白某巖、王淑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明、畢邵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白某巖、王淑珍向尚某某借款的事實存在。在白某巖、王淑珍借款期間,曾分別于2011年8月9日償還2,000.00元、2001年償還4,000.00元、2000年3月16日償還3,000.00元、2013年尚某某自認白某巖、王淑珍償還2,200.00元,上述四筆還款均應認定為是白某巖、王淑珍償還尚某某的借款利息。關于2003年7月24日,白某巖、王淑珍償還尚某某10,000.00元,該還款單據(jù)中未約定是償還利息,一審法院認定償還的是借款本金準確,2000年3月16日白某巖、王淑珍償還的3,000.00元和2001年3月5日償還的4,000.00元,一審法院認定均為償還的是1996年11月5日借款利息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關于白某巖、王淑珍提供的簽有尚某某名字的無還款時間的30,000.00元收條,尚某某上訴稱是白某巖、王淑珍偽造的,并非本人所寫,但對該收條上的“尚某某”簽名的真實性無異議,一審法院認定該款沖抵白某巖、王淑珍的欠款利息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白某巖、王淑珍二審上訴稱,尚某某收到的30,000.00元是償還本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69.40元,由白某巖、王淑珍負擔2,668.40元,尚某某負擔2,40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白某巖、王淑珍向尚某某借款的事實存在。在白某巖、王淑珍借款期間,曾分別于2011年8月9日償還2,000.00元、2001年償還4,000.00元、2000年3月16日償還3,000.00元、2013年尚某某自認白某巖、王淑珍償還2,200.00元,上述四筆還款均應認定為是白某巖、王淑珍償還尚某某的借款利息。關于2003年7月24日,白某巖、王淑珍償還尚某某10,000.00元,該還款單據(jù)中未約定是償還利息,一審法院認定償還的是借款本金準確,2000年3月16日白某巖、王淑珍償還的3,000.00元和2001年3月5日償還的4,000.00元,一審法院認定均為償還的是1996年11月5日借款利息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關于白某巖、王淑珍提供的簽有尚某某名字的無還款時間的30,000.00元收條,尚某某上訴稱是白某巖、王淑珍偽造的,并非本人所寫,但對該收條上的“尚某某”簽名的真實性無異議,一審法院認定該款沖抵白某巖、王淑珍的欠款利息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白某巖、王淑珍二審上訴稱,尚某某收到的30,000.00元是償還本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69.40元,由白某巖、王淑珍負擔2,668.40元,尚某某負擔2,401.00元。
審判長:王霽虹
審判員:朱秀萍
審判員:韓爽
書記員:劉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