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崆檢一部刑不訴〔2020〕45號
被不起訴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421198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靖遠縣,住平涼市崆峒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現(xiàn)在平涼**廠工作。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尚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尚某某和被害人雷某某系平涼海螺水泥廠工作人員。2019年5月,雷某某向尚某某了解能否幫其辦理銀行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尚某某答應先幫其了解相關情況。后尚某某用自己的手機注冊一微信號并將昵稱改為“公積金王哥”,此后尚某某用自己的兩個微信號自編自導聊天記錄關于協(xié)商辦理商業(yè)貸款轉貸公積金貸款的事宜,并將聊天記錄推送至雷某某微信上,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手續(xù)費為由騙取雷某某人民幣22000元,尚某某將騙來的現(xiàn)金用于投資虛擬貨幣。雷某某報案后,尚某某已退還雷某某損失22000元并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尚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且其已向被害人退賠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尚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平涼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
?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3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