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原瑋,河北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地址:文安縣城區(qū)人和路66號,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13102680947012XD。
負責人:王洪亮,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城縣,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尚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尚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原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尚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23873元、施救費600元;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17日鄭成君駕駛原告所有的津N×××××號小型轎車,行駛至位于文安縣錦繡家園小區(qū)東行200米處撞到路邊防護墻,造成車輛大燈、前杠等車輛部位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對車輛進行了維修,花費車輛損失費23873元以及施救費600元,因原告為其所有的津N×××××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以及指定修理廠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所以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承保范圍內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費23873元以及施救費600元,但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一直未進行任何理賠,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辯稱: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商業(yè)險,被告愿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
根據(jù)原被告訴辯,本庭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應否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及施救費,具體金額是多少。
原告針對本案爭議焦點提出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尚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實尚某某的身份情況。
證據(jù)二、尚某某行駛證復印件一份,證實尚某某是津N×××××小型轎車的車主。
證據(jù)三、津N×××××小型轎車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鄭成君駕駛證復印件一份,證實鄭成君具有駕駛資格。
證據(jù)四、事故現(xiàn)場照片四張,證實事故發(fā)生時車輛部分損壞的事實。
證據(jù)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出具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復印件一份,證實尚某某所有的津N×××××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指定修理廠險,不計免賠險。
證據(jù)六、廊坊亞特萊思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清單一張、維修發(fā)票原件四張,證實原告為此事故花費車輛維修費23873元、施救費6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對原告以上證據(jù)的質證意見是:
對證據(jù)一至證據(jù)五無異議。對證據(jù)六的真實性有異議,對損失項目及數(shù)額有異議。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未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原告舉證、被告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認證如下:
被告對原告證據(jù)一至證據(jù)五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對原告證據(jù)六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jù),本院對該證予以采信。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17年5月11日原告尚某某所有的車牌號為津N×××××奧迪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指定修理廠險,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92240元,共計交納保費6187.90元,保險期限為2017年5月13日0時至2018年5月12日24時。2017年10月17日鄭成君駕駛原告投保車輛行至文安縣錦繡家園小區(qū)東行200米處撞到路邊防護墻,造成車輛部分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對車輛進行維修,花維修費23873元、施救費600元。因被告未進行理賠,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津N×××××牌照奧迪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指定修理廠險,并交納了保險費用。在保險期間,原告的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并為此支付維修費23873元、施救費600元,被告應對原告發(fā)生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被告對維修項目和維修費數(shù)額持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提出的異議不予采納。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賠付原告尚某某車輛維修費23873元、施救費6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2元,減半收取計20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月民
書記員: 李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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