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堯素華,女,1972年11月11日生,漢族,湖北省崇陽縣人,住崇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獻元,崇陽縣天城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眾望科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福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清輝,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堯素華訴被告湖北眾望科工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一案中,原告堯素華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湖北眾望科工貿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堯素華的撤訴。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堯素華負擔。
審判員 章文良
書記員: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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