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某縣人,住嘉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杰,嘉某縣司法局高鐵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某縣人,住嘉某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住所地:嘉某縣魚岳鎮(zhèn)沙陽大道182號。
主要負責人:許萬平,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鵬,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嘉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杰,被告李某某、財保嘉某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列兩被告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必要交通費、車輛損失費等共計人民幣37837.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24日20時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鄂L×××××小型轎車在嘉××縣魚岳鎮(zhèn)岐豐管業(yè)路段掉頭遇原告駕駛的125型兩輪摩托車直行,因被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注意讓行,且疏忽大意,致兩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治療17天,2017年1月8日嘉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了本起交通事故由被告李某某負全部責任的認定,2017年4月6日,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以武普[2017]臨鑒字第5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作出了原告后續(xù)治療費3500元,傷后務工休息時間為150日,護理時間為60日,營養(yǎng)時間為60日的鑒定。被告李某某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財保嘉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被告財保嘉某支公司理應依法履行投保人的代位賠償義務,由于兩被告均未履行原告的民事賠償義務,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起訴至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履行原告的上述訴求。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并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尹某某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尹某某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
2、嘉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原告尹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事實成立,被告李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負全責,原告無責。
3、嘉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擬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在該院住院治療的事實。
4、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鑒定意見書一份。擬證明原告后續(xù)治療費3500元、傷后誤工時間為150天、護理時間為60日、營養(yǎng)時間為60日的鑒定意見。
5、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費發(fā)票1張。擬證明原告受傷后做法醫(yī)鑒定,支付鑒定費2000元。
6、湖北華億通橡膠有限公司工資發(fā)放明細表及2017年五險繳費標準各一份。擬證明原告受傷時在公司上班每月工資為3852元。
7、摩托車維修票據(jù)1張。擬證明原告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時,摩托車受損后支付維修費1500元。
8、交通費票據(jù)19張。擬證明原告受傷住院治療支付交通費1000元。
9、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保單三份。擬證明被告李某某駕駛的鄂L×××××肇事車輛在本案被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責任險,同時證明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行車安全與原告尹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尹某某受傷、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對事故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原告受傷及摩托車修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駕駛的鄂L×××××小型轎車在被告財保嘉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李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財保嘉某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內(nèi)代為賠償。被告財保嘉某支公司抗辯其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的意見不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尹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3511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在交強險內(nèi)賠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100元,被告財保嘉某支公司承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咸寧市金穗支行。賬號:17×××04-55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春峰
書記員: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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