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志祿,河北濟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昌祥,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系原告配偶。
被告:任路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裕華西路15號萬象天成商務廣場A座13層。
負責人:韓風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金浩,該公司員工。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任路某、張某某、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張志祿、李昌祥、被告任路某及信達財險委托代理人金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的事實
2016年8月10日16時30分,被告任路某駕駛冀A×××××號小汽車在談固南大街××××交叉口與騎自行車的原告尹某某相撞,致使尹某某受傷。經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華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任路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尹某某不承擔責任。冀A×××××號汽車車主為被告張某某,該車在被告信達財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對于原告各項損失的認定
原、被告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任路某作為車輛駕駛人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某系車輛所有人,其將車輛交付給具有駕駛資格的任路某駕駛,張某某本人并無過錯,因此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信達財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信達財險應當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二次手術費以及護理費,因原告體內尚帶有固定物無法進行鑒定,待固定物取出后原告可另行主張。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事故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尹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及交通費,共計66146.76元;
二、駁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0元,減半收取750元,由被告任路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內到河北銀行交納上訴費。收款單位名稱: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銀行賬戶:62×××47。逾期不繳納,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張聰
書記員:李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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