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
委托代理人:張歡歡,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黃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區(qū)朝陽中路77號。
負責人:張東敏,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尹某訴被告黃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十堰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0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茜獨任審判,于2016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歡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人保財險十堰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的損失依法應得到相應的賠償。本案中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jù),應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依據(jù)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黃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由被告黃某依法對原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事故車輛鄂C×××××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十堰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時間內(nèi),故應依法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因原告系非農(nóng)戶口,且居住并工作在鄂州城區(qū),故其殘疾賠償金應按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誤工費根據(jù)原告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因原告未提供其車輛損失的相關證據(jù),對該損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尹某的各項損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
1、醫(yī)療費:35484.40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4740元(60元/天×79天,天數(shù)依實際住院天數(shù));
3、后期治療費:30000元(依鑒定意見);
4、營養(yǎng)費:5475元(15元/天×365天,天數(shù)依鑒定意見)
5、誤工費:54768.76元(31138元/年÷365天×642天,誤工時間為鑒定前一日止);
6、殘疾賠償金:64922.40元(依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51元/年計算,27051元/年×20年×12%);
7、護理費:31138元(依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計算,31138元/天÷365天×365天,天數(shù)依鑒定意見);
8、交通費:790元(實際住院79天,按照10元/天計算);
9、精神撫慰金:4000元;
10、鑒定費:2510元。
以上損失合計:233828.56元。
原告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十堰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范圍內(nèi)賠付110000元,交強險合計賠付120000元;交強險以外的部分113828.56元(233828.56元-120000元)由被告黃某賠付。由于被告黃某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4000元,并另外支付10000元,應依法予以扣減。故,被告黃某應賠付原告的損失為89828.56元(113828.56元-14000元-10000元)。被告黃某、人保財險十堰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zhì)證等法定的訴訟權(quán)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計支付原告尹某120000元。
二、被告黃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尹某89828.56元。
三、駁回原告尹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336元由被告黃某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被告黃某直接向原告尹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的同時,根據(jù)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的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湖北省鄂州市建行營業(yè)部,戶名:鄂州市非稅收入?yún)R繳結(jié)算戶(法院訴訟費),賬號:42×××61。上訴人在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判員 陳茜
書記員: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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