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法定代理人竇某(原告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委托代理人柴衛(wèi)國,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李慧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阿里山木業(yè)有限公司職員,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被告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鶴崗市南山區(qū),現(xiàn)住址不詳。
原告訴稱,2015年3月2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竇某與被告及居間方哈爾濱君騰置業(yè)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一份哈爾濱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主要約定:1、原告將擁有自己產(chǎn)權的坐落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天順街2號1-4層,建筑面積493平方米的房屋租賃給被告辦公用。2、房屋租賃期限為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共計36個月。3、每月租金35000元,第一年租金為半年支付,第二年和第三年為整年支付。承租方即被告應該向居間方支付人民幣17500元,4、被告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五日或欠繳各項費用超過月租金50%,原告有權解除合同;5、違約責任之一為被告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應按月租金100%即35000元支付違約金,6、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三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由居間方所在地(即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后原告交付房屋履行了租賃義務。而被告在2016年1月9日卻拖欠房費已達200000元整。于是原告解除了合同,雙方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一臺本田雅閣(車號:黑A×××××),暫時抵押給原告,限期在2016年3月1日前還款,還款后將車輛返還給被告。如被告逾期未還租金200000元,則被告需將車輛過戶給原告法定代理人。由于當時原告法定代理人不在哈市,其委托自己的助理李慧巖女士代簽了該協(xié)議。其后經(jīng)多次催促,被告分三次付款49000元,其余租金151000元至今不付。被告長期拖欠租金,亦不依約過戶車輛(其未交付車輛行駛手續(xù),也無法認定其有處分權),且原告長時間存放保管車輛尚要支付相當費用。鑒于被告違約使原告租金無法收取并已造成經(jīng)濟損失,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35000元整。當事人約定由居間方所在地(紅旗大街170號)即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顯然約定管轄有效,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一、給付原告所欠房租金151000元;二、支付違約金35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向法院提交并當庭舉示證據(jù)如下:證據(jù)一、房產(chǎn)證及《哈爾濱市房屋租賃合同》各一份。意在證明1、房產(chǎn)由原告所有;2、原告法定代理人竇某與被告之間有關涉案租賃房屋地點、面積、租期、租金、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權利義務內(nèi)容的約定。證據(jù)二、授權受托書一份。意在證明原告法定代理人竇某因為不在哈市,全權授權委托助理李慧巖女士代其與被告簽訂房租欠款追討相關協(xié)議。證據(jù)三、協(xié)議書一份。意在證明截止2016年1月9日被告欠房租200000元。被告承諾于2016年3月1日前還款。被告如果逾期不還,其應該在2016年3月1日之后即將抵押車輛作為房租過戶給原告。證據(jù)四、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竇某的戶口、身份證。意在證明竇某與原告尹某某系母子關系,竇某是原告的監(jiān)護人和法定代理人。證據(jù)五、哈爾濱君騰置業(yè)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書一份、照片二張。意在證明中介公司住所地位于南崗區(qū),依合同約定由南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本院對當事人舉示的上述證據(jù)認證如下: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無法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經(jīng)合議庭評議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經(jīng)審理確認案件事實如下:原告與竇某系母子關系,原告系未成年人,竇某系原告法定代理人。原告名下有一處坐落在哈爾濱市××天順街××層房產(chǎn)。2015年3月2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竇某與被告及居間方哈爾濱君騰置業(yè)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條、第二條約定,原告作為出租方將其名下坐落在哈爾濱市××天順街××層房屋租賃給被告用于辦公。合同第三條約定,租賃期限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共計36個月。合同第四條約定,月租金35000元,支付方式為按年支付420000元。第一年租金為半年支付,第二年和第三年為整年支付。即2015年3月20日支付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租金210000元。2015年8月20日支付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租金210000元。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約定,被告不按約定支付租金達五日或欠繳各項費用超過月租金50%,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按月租金100%即35000元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僅支付了部分房租。截止2016年1月9日,被告拖欠原告房租共計200000元。為此原告于當日解除了合同,收回了房屋,并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一臺本田雅閣(車號:黑A×××××),暫時抵押給原告。同時約定,被告限期在2016年3月1日前還款,還款后原告將車輛返還給被告。如被告逾期未還租金200000元,被告需將車輛作為房租過戶給原告法定代理人竇某。之后,被告陸續(xù)給付了房租49000元,余下租金151000元至今未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形成訴訟。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聶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柴衛(wèi)國、李慧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因租賃房屋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楚,證據(jù)確鑿。被告未按其與原告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時間給付原告所拖欠的房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房租151000元的主張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另關于原告違約金的主張。被告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nèi)支付房租,已構成違約行為。原告依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主張違約金3500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聶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尹某某房屋租金151000元。二、被告聶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尹某某違約金35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告預交案件受理402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聶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