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天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四川省通江縣人,住本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成會,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無極縣科技街南頭路東。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30001284088M。
法定代表人:信軍亮,經理。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
被告:李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屈天周與被告河北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建筑公司)、劉某某、李卓、河北萬永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屈天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成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宏達建筑公司、劉某某、李卓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庭審中,屈天周撤回對河北萬永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屈天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宏達建筑公司、劉某某、李卓支付拖欠屈天周的工資602元。事實和理由:宏達建筑公司承包河北萬永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10號、11號樓的木工項目工程、后宏達建筑公司又將所承包工程轉包給劉某某。2014年至2015年屈天周在上述工地干活,完工經結算宏達建筑公司、劉某某、李卓拖欠屈天周工資602元。為追討工資經平山縣勞動監(jiān)察大隊協(xié)調,李卓出具書面保證書,承諾三個月還清,卻至今仍沒有償還。2017年6月6日屈天周向平山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2017年6月6日平山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平勞人仲案字【2017】14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不服現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求。
宏達建筑公司未答辯。
劉某某未答辯。
李卓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劉某某以宏達建筑公司名義承包了平山縣萬永時代城項目的10#、11#樓工程。簽訂了書面合同。劉某某受宏達建筑公司委托,負責平山萬永時代城10#、11#樓項目的招、投標、施工管理、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結算支付的事宜。張文生木工班共有28名工人在該工程中施工。2015年2月9日,宏達建筑公司出具《保證書》:時代城10#、11#樓木工現總工程量約36000平方米(粘模面積)總造價大約900000元整,現按照總造價900000元整的70%進行結算,約為600000元整,現已支付340000元整,經雙方協(xié)商2015年2月9日支付100000元整,剩余160000元整,壹拾陸萬元整將在2015年春季開工前支付清楚。木工負責人:張文生保證人:劉國彬擔保人:李卓并蓋有宏達建筑公司時代城項目部工程資料專用章。2015年8月22日,經結算,尚欠工程款445400元。2015年8月29日,平山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向宏達建筑公司下達平人社勞監(jiān)改通字【2015】第075號《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由劉某某簽收。后,發(fā)放了工資135500元,尚欠309900元。馬大元、鐘正兵、余永江、黃友建、屈全建、屈天周于2015年9月2日,出具委托書,委托張文生代領。至今未支付。其中顯示屈天周工資為602元。
另查明,劉某某與李卓系夫妻關系。本院向劉某某、李卓郵寄應訴材料,向宏達建筑公司工作人員送達應訴手續(xù)后,均提出管轄異議申請,本院駁回管轄異議申請,按照異議申請的地址郵局駁回異議裁定書及傳票均拒收,視為送達。
本院認為:劉某某以宏達建筑公司名義承包了萬永時代城項目,并以該公司項目主管身份進行管理,應當承擔給付責任。劉某某認可所欠工資中含屈天周工資602元。此債務形成于劉某某與李卓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李卓又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宏達建筑公司違法出借其資質,宏達建筑公司應當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建設領域農民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劉某某、李卓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屈天周工資602元;河北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清償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劉某某、李卓、河北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史增中
審判員 李曉輝
陪審員 郝志強
書記員: 霍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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