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山東圣沃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東省淄博開發(fā)區(qū)民營工業(yè)園民發(fā)路5號。
法定代表人樊魯帥,系該公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畢健根,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沽源縣,。
申請人山東圣沃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高某某在四大國有銀行(建行、工商行、中行、農行)、農村信用社、商業(yè)銀行及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款人民幣6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經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山東圣沃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高某某在四大國有銀行(建行、工商行、中行、農行)、農村信用社、商業(yè)銀行及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款人民幣60000元。
案件申請費620元,由申請人山東圣沃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景 峰
書記員:高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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