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山東科技大學機械廠,住所地:山東省泰安市。
負責人:張秀東,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張海龍、陶成軍,山東公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德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原河北德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法定代表人:杜文霞,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翟洪艷。
委托代理人:張海峰,河北來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山東科技大學,住所地:山東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廷琦,該校校長。
再審申請人山東科技大學機械廠因與被申請人河北德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山東科技大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石民四終字第9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認為,山東科技大學機械廠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李京山 代理審判員 牛世紅 代理審判員 習 靜
書記員: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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