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曲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陽縣郎家莊鄉(xiāng)仁景樹村。法定代表人:秦仰華。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曉云,該單位工作人員。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紅俊,上海衡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黑金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懷來縣西八里鎮(zhèn)西八里村。法定代表人:郭勝,系該單位執(zhí)行董事。
原告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曲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某黑金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曲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曲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計2900元,由原告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曲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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