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師小偉,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方北路13號。主要負責人:程孝忠,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康騰龍,該公司員工。
原告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2265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9日,謝勇駕駛鄂H×××××/鄂H×××××車沿215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15省道與247省道交叉口處時,與對向行駛王海中駕駛的冀A×××××/冀A×××××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湖北省監(jiān)利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謝勇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海中無責任。冀A×××××車實際所有人為原告岳某,該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平安財險河北公司承認原告岳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
原告岳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河北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師小偉、被告平安財險河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康騰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平安財險河北公司承認原告岳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石家莊奧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為冀A×××××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河北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200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率保險,被告出具了保險單,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上述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在相應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岳某作為冀A×××××車的實際車主,對該車享有保險利益。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確定車損為220000元,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應當據此予以賠付;對于原告主張的公估費6500元,本院認為此項費用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告予以賠付。綜上所述,原告岳某要求被告平安財險河北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其合理的車損、公估費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岳某保險金22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96元,減半收取計234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 偉
書記員:賈彥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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