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某,男,漢族,1964年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明,系陜西諾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啟明,系陜西諾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某某,男,漢族,1969年出生。
原告岳某某與被告蘭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韓鳳彬獨任審判,于2018年5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蘭某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岳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不當?shù)美?0萬元;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本金20萬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萬元實際償還之日為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通過與案外人韓某介紹認識被告。2012年4月韓某聲稱有工程清包業(yè)務介紹給原告承建,并向原告索要工程介紹費。2012年6月29日,原告根據(jù)韓某的指示將20萬元介紹費直接在柜臺轉到了被告蘭某某的賬戶上。后來原告與韓某因為居間合同糾紛于2013年9月10日訴至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此案歷經發(fā)一審、二審等訴訟程序,2016年4月2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民終32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岳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轉賬支付給蘭某某的20萬元并非是蘭某某代韓某收款,并判決該20萬元與韓某無關。原告一直認為該20萬元款項是支付給韓某的工程介紹費,在收到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后,才知道到自身權益受到了極大損害。原告認為,被告蘭某某沒有合法根據(jù)收取原告20萬元的款項,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還。被告拒不返還原告20萬元資金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已經構成不當?shù)美?,應依法向原告返還該筆款項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谝陨鲜聦嵟c理由,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蘭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本庭提交答辯狀。
原告岳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一、出示第一組證據(jù):1、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筆錄(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一份;2、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法庭審理筆錄;(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一份;3、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4)慶高新民初字第2666號民事判決書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一份;4、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終329號民事判決書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一份。
欲證明如下事項:1、2012年4月岳某某與案外人韓某經他人介紹認識,雙方商定由案外人韓某給岳某某聯(lián)系建筑清包工程,岳某某承諾支付韓某介紹費。2012年6月22日經案外人韓某介紹,岳某某與大慶夢煥城住宅樓的施工人王某見面并約定王某將夢幻城兩棟住宅樓交由岳某某施工,岳某某于當天向王某交付了部分施工保證金,韓某見岳某某給王某交付了部分施工保證金后認為自己的居間活動已經成功,并當即向岳某某索要工程居間費75萬元。2、岳某某交付保證金并與王某簽訂了承包合同以后,韓某多次索要75萬元的居間費。案外人韓某見岳某某未支付居間費,遂于2012年6月29日找來其朋友蘭某某(被告)幫韓某索要該筆75萬元的居間費。3、2012年6月29日岳某某與王某、徐某在大慶市××××區(qū)香榭麗商場附近商議具體施工事宜過程中,案外人韓某帶領蘭某某再次向岳某某索要75萬元居間費。岳某某決定支從自己卡號為37×××XX的中國工商銀行卡轉賬支付韓某20萬元居間費,同韓某、蘭某某、王某、徐某一起前往位于香榭麗商場隔壁的中國工商銀行大慶東風支行辦理轉賬事宜,到了中國工商銀行大慶東風支行后,案外人韓某告知岳某某稱自己沒有中國工商銀行的銀行卡,韓某現(xiàn)場要求岳某某將該20萬元居間費轉入蘭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卡里,岳某某按照韓某的要求在該工商銀行柜臺將20萬元資金匯入蘭某某的工商銀行卡內。4、案外人韓某因向岳某某索要居間費一案將岳某某訴至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庭審中岳某某主張自己于2012年6月29日向韓某指定的蘭某某卡號為62×××XX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內支付20萬元居間費,并申請證人徐某分別于2014年6月24日前往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前往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出庭作證證明韓某通過蘭某某收到岳某某20萬元居間費的事實。但是,庭審中案外人韓某拒不承認其指使岳某某將該20萬元居間費匯入蘭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卡賬戶,并由蘭某某代為收取的這一事實。5、2015年6月27日,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4)慶高新民初字第2666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岳某某主張按照韓某指示已將20萬元居間費轉賬給蘭某某,因韓某否認指示蘭某某代收居間費,故不予支持岳某某的該項主張,并告知岳某某可另行主張該20萬元的權利。岳某某不服該判決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仍然認為岳某某未能提供韓某委托蘭某某代收該20萬元資金的證據(jù),故對岳某某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并于2016年4月2日作出(2016)黑06民終3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出示第二組證據(jù):1、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法院律師調查令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一份;2、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填單)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一份;3、岳某某卡號為37×××XX的中國工商銀行卡業(yè)務流水單(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如下事項:1、2012年6月29日岳某某從自己卡號為62×××XX賬號為37×××XX的中國工商銀行卡轉賬支付給蘭某某卡號為62×××XX(賬號為09×××XX)的中國工商銀行卡20萬元資金的事實。2、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4)慶高新民初字第2666號民事判決書及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終329號民事判決書均認定案外人韓某沒有委托蘭某某代為向岳某某收取20萬元居間費。至此,蘭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收取岳某某20萬元資金沒有法律依據(jù),致使岳某某利益遭受損失,蘭某某收取岳某某20萬元資金構成不當?shù)美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2條之規(guī)定,蘭某某應當將收取的20萬元資金依法返還岳某某。
本院認為,關于第一組證據(jù),來源于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實清楚,真實有效,故本院對第一組證據(jù)予以采信;關于第二組證據(jù),系原告代理人持肇州縣人民法院開具的律師調查令前往中國工商銀行大慶東風支行調取的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填單)及中國工商銀行卡業(yè)務流水單,事實清楚,真實有效,故本院對第二組證據(jù)予以采信。
庭審中,被告蘭某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6月29日岳某某從自己的工商銀行卡(卡號為62×××XX,賬號為37×××XX轉賬給蘭某某的工商銀行卡(卡號為62×××XX,賬號為09×××XX)20萬元。2015年6月27日,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4)慶高新民初字第2666號民事判決書,2016年4月2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民終329號民事判決書,以上兩份判決書均認定岳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轉賬支付給蘭某某的20萬元并非是蘭某某代案外人韓某收款,并認定該20萬元與案外人韓某無關。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蘭某某收取原告岳某某匯入的20萬元,有銀行轉帳單據(jù)為憑,事實清楚,應予以認定。被告收取原告20萬元,取得了利益,但無法律依據(jù),且已導致原告的財產受到損失,該行為屬不當?shù)美?。根?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產生的孳息,利用不當?shù)美〉玫钠渌妫鄢齽趧展芾碣M用后,應當予以收繳?!钡囊?guī)定,被告應返還不當?shù)美安划數(shù)美a生的有關利息給原告。本案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以本金20萬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的資金占用利息(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萬元實際償還之日為止),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相關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返還20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蘭某某應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返還不當?shù)美?0萬元給原告岳某某。
被告蘭某某應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以所欠的不當?shù)美?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計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給原告岳某某。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部分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員 韓鳳彬
書記員: 高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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