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瑩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利生,河北東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玉田縣,。
原告岳瑩瑩訴被告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劉丹清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劉玉華、趙濱參加的合議庭,于2017年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岳瑩瑩委托代理人王利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賈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原告岳瑩瑩(出借人)與被告賈某某(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借款人每月20日前歸還借款本息3004元,如果借款人未在每月20日前歸還借款本息,須在21日繳納當月基本還款額10%的違約金,如仍未還款,則從22日起,每天繳納月基本還款額0.3%的罰息,直至付清當月本息日止,同時承擔出借人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與擔保權(quán)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同日,案外人吳振受原告岳瑩瑩委托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轉(zhuǎn)賬至被告賈某某賬戶3萬元。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賈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支付10%的違約金,并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照日0.3%支付利息。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轉(zhuǎn)賬匯款單、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岳瑩瑩與被告賈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權(quán)利義務。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賈某某支付了借款,被告賈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如期還款,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被告賈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支付10%的違約金,并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照日0.3%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利息及違約金約定過高,故本院對被告賈某某償還原告岳瑩瑩3萬元并以3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違約金予以支持;其他訴訟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岳瑩瑩借款3萬元,并以3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岳瑩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1元,保全費380元,由被告賈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丹清 人民陪審員 劉玉華 人民陪審員 趙 濱
書記員:張晶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