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岳陽市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裝公司。住所地:,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汪必武,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立群,湖北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振民,湖北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周俊,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XX,該公司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書云,該公司員工。
路橋集團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我方僅承擔君山公司損失的30%即21653.367元。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非無過錯責任原則。君山公司的工地被水淹系河水上漲和君山公司違法施工等多種原因所造成,其中造成下游河道不暢的原因是我方拆除三臺河橋所形成的渣土堵塞,而非爆破作業(yè),因拆除作業(yè)不是高度危險作業(yè),故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君山公司在三臺河河道施工,既未報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也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屬于違法施工,且其圍堰施工未達到相關標準,另外其在工地被浸泡20天后才將圍堰中的積水抽走,故君山公司對自身損失和擴大存在重大過錯。二、君山公司的損失只有72177.92元,一審將湖北大鵬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作為確定損失的依據(jù),擴大了損失總額,損害了我方合法權益。1、該報告書系關于工程造價的咨詢報告而非關于損失的鑒定報告,其中包含了施工人的合理利潤、國家稅金以及管理人員工資等,因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故該幾項費用不屬于直接損失,不應計入損失總額。2、關于海曼和出口翼墻是否需要拆除,僅有工程監(jiān)理處出具的拆除重做指令及監(jiān)理工程師的證言,并無相關檢測報告予以證明,同時君山公司亦未舉證證實海曼和出口翼墻已被實際拆除重做,故該兩部分費用不應計入損失總額。三、一審采信證據(jù)前后矛盾。一審在證據(jù)認證部分對我方提交的證據(jù)七未予采信,但在論理部分又認可該證據(jù),證據(jù)采信前后矛盾。四、一審判令我方承擔全部訴訟費和鑒定費沒有法律依據(jù)。君山公司的訴訟請求為662217.62元,因一審僅支持了201123.73元,故君山公司為部分勝訴,一審判令我方承擔全部訴訟費違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本案的鑒定程序系因君山公司而啟動,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鑒定費應由其自行承擔,一審判令我方承擔鑒定費不當。君山公司未作答辯。君山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路橋集團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662217.62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始,君山公司承建了黃州區(qū)長河灌區(qū)節(jié)水配套改造項目第二標段的晏家山節(jié)制閘工程,路橋集團承建了G106黃岡三臺河大橋工程舊橋爆破拆除工程,君山公司工程位于路橋集團工程同一河道的上游約2KM處。2017年1月16日下午4點開始,路橋集團使用爆破方法對三臺河大橋進行拆除作業(yè),拆除后的橋身預制件掉落在長河河道中形成堵塞,致河道水位上漲。同日晚,君山公司工地剛完成海曼及消力池箱式翼墻混凝土的澆筑。1月16日夜間至17日凌晨間,持續(xù)上漲的長河水位超過君山公司工地的圍堰,河水漫過圍堰將君山公司工地淹沒。17日君山公司找到路橋集團公司告訴情況,路橋集團也派人到現(xiàn)場進行了查看。因清理堵塞的河道至水位恢復正常需耗時幾天時間,且已近農(nóng)歷新年放假期間,君山公司待到2月5日才抽出圍堰中的積水,完成排水后路橋集團也再次查看了現(xiàn)場。2月7日,工程監(jiān)理方湖北興禹水利水電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向君山公司作出了《工程現(xiàn)場書面指示》,認為1、左岸翼墻模板因浸泡變形應拆換,2、已澆筑的海曼及消力池箱式翼墻混凝土因澆筑后即被水淹沒,要求對其拆除后重新澆筑。后君山公司按監(jiān)理方的要求對部分工程進行了重做。在庭審中,君山公司申請對因河水倒灌漫過工地圍堰造成的損失進行造價鑒定。2017年9月4日,湖北大鵬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了“大鵬價鑒字(2017)第05號《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鑒定結論為,1、圍堰排水、清理費用;2、按工程監(jiān)理指示拆除、除銹、重做部分工程的費用;3、因排水、拆除重做造成的誤工,工程損失費用共為201123.73元。一審法院認為,路橋集團對三臺河橋進行爆破拆除施工是一項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在作業(yè)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應當承擔的是基于危險活動的無過錯侵權責任。路橋集團關于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不存在違法行為,本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辯解不能成立。無過錯責任的免責和減輕責任需由行為人舉證是由受害人故意或是第三人造成,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路橋集團主張君山公司的損失是與降雨量過大、漁塘排水、爆破作業(yè)多種原因形成的多因一果關系,但路橋集團自己制作的《水位檢測記錄表》卻顯示在2017年1月16日之前7天,長河水位僅有1厘米左右的變化,因此路橋集團無證據(jù)證實己方有免除或減輕責任的事由。證人舒某(湖北興禹水利水電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監(jiān)理工程師)出庭作證,剛完成澆筑的混凝土被浸泡,違反了混凝土澆筑規(guī)范,無需檢測,必須重做。因此,君山公司待到2月5日才將圍堰中的積水抽干,并沒有擴大損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確定的損失均為直接損失,路橋集團應按此數(shù)額向君山公司進行賠償。君山公司主張的模板水泥等材料損失、工具被淹損失,雙方提交的照片雖均能證實該損失客觀存在,但君山公司無證據(jù)能證明該損失的具體數(shù)量和價值,在路橋集團不認可君山公司單方估值的情況下,無法確定其損失數(shù)額。君山公司主張的閘門安裝誤工損失、付款延期利息損失為間接損失,不予支持。遂判決:一、路橋集團向君山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1123.73元;二、駁回君山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湖北大鵬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第六部分針對路橋集團在《關于初步鑒定報告的意見》中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說明,其中關于停工期間管理人員工資問題,該公司稱在費用定額中,計取的企業(yè)管理費率標準中包括管理人員工資等14項費用;關于“損失計算時不應計算利潤和稅金”,該公司稱系按湖北省費用定額中有關規(guī)定全額計取了各項費用。
上訴人岳陽市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君山公司)、湖北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集團)因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均不服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9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審理過程中,君山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書準許其撤回上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以下幾點:一、本案歸責原則如何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路橋集團使用爆破方法拆除橋梁,致使河道堵塞,水位上漲,造成君山公司的施工工地被河水淹沒,從事發(fā)經(jīng)過以及時間連續(xù)性上看,路橋集團的施工行為與君山公司的損害結果存在關聯(lián)性。路橋集團稱河水上漲系其他原因所致,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因爆破具有爆炸性、不易防范性,容易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等危險特性,故路橋集團的施工行為符合高度危險作業(yè)的特征,本案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系法律對侵權人規(guī)定的一種嚴格責任,并不適用過錯相抵原則,且君山公司在一審中提供了與發(fā)包人簽訂的合同書,路橋集團稱君山公司系違法施工沒有證據(jù)證實,故一審基于無過錯責任判令路橋集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具有依據(jù)。二、一審依據(jù)湖北大鵬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確定君山公司的相關損失是否正確。君山公司的工地被河水淹沒導致停工,停工期間君山公司必然要支出管理人員的工資,該部分費用屬于君山公司的損失,利潤及稅金系君山公司按進度施工可以取得的可預見性收益,因路橋集團的侵權行為造成君山公司工期延誤無法取得該收益,路橋集團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關于管理人員的停工工資、利潤及稅金問題,湖北大鵬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已在造價報告中說明系按費用定額的相關規(guī)定計取該費用,故一審將管理人員的工資、利潤及稅金納入損失總額并無不當。關于海曼和出口翼墻,君山公司已經(jīng)提供監(jiān)理部門作出的工程現(xiàn)場書面指示,并申請監(jiān)理人員出庭作證,兩者均證實海曼和翼墻需要拆除后重新澆筑,監(jiān)理部門作為對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的專業(yè)機構,其作出的專業(yè)建議可信度高,在路橋集團未舉證推翻監(jiān)理部門指示的情況下,湖北大鵬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依據(jù)監(jiān)理報告對該部分損失作出評估并無不當,路橋集團稱一審認定該部分損失有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一審分擔訴訟費和鑒定費是否正確。關于鑒定費,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確定的損失由路橋集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君山公司的該項請求全部成立,一審判令鑒定費由路橋集團全部承擔具有依據(jù)。關于訴訟費,因君山公司系部分勝訴,故訴訟費應由君山公司與路橋集團進行分擔,一審判令訴訟費由路橋集團全部承擔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路橋集團上訴稱一審采信其一審中所舉證據(jù)七前后矛盾,系其主觀理解有誤,故其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雖分擔訴訟費不當,但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10422元,由岳陽市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裝公司負擔6422元,湖北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000元,鑒定費5000元由湖北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890元,由湖北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華
審判員 宋順國
審判員 張 敏
書記員:黃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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