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瑞兵,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
河北鴻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喬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璐、劉志艷,
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新榮區(qū)。
被告: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區(qū)恒安街北側(cè)東泰大廈三層御東新區(qū)興和街168號。
負責人:郭俊旗,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建新,
河北啟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錦峰,
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大同市城區(qū)方路汽車租賃部,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操場城西街122號,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操場城西街122號。
經(jīng)營者:王喜順,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烏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
原告崇瑞兵與被告喬某、魏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大同支公司)、
大同市城區(qū)方路汽車租賃部(以下簡稱大同方路汽車租賃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崇瑞兵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被告喬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璐和劉志艷、被告魏某某、被告太平洋財險大同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建新和李錦峰、被告大同方路汽車租賃部委托訴訟代理人烏俊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崇瑞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6303.7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18日05時43分左右,喬某駕駛冀G×××××號小型轎車(我系乘車人)由西向東行駛至207國道與453縣道十字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由東向西魏某某駕駛晉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B×××××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我受傷。事故經(jīng)張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喬某、魏某某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魏某某駕駛的晉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B×××××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大同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我的損失?,F(xiàn)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喬某辯稱,第一,被告魏某某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答辯人在此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不構(gòu)成對原告的侵權,不應該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次事故是因魏某某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其應對原告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張公交認字(2017)第000002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劃分錯誤,不應該作為本案定案的證據(jù),請求法庭對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重新劃分,本次事故是由被告魏某某超車、超速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魏某某辯稱,對張北縣交警大隊關于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責任承擔的認定無異議,對于原告的損失我不認可,請法院依法判決。
太平洋財險大同支公司辯稱,對張北縣交警大隊關于本起事故的認定沒有異議。因被告魏某某是實習期內(nèi)駕駛牽引半掛車,按照道交法及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法院判決我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進行賠付,那么我公司保留對被保險人和實際侵權人享有的追償權。
大同方路汽車租賃部辯稱,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魏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是其本人的車輛,該車掛靠在我公司,車輛的登記所有人是魏某某。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18日05時43分許,喬某駕駛冀G×××××號小型轎車(載景玉成及另案原告梁根行、崇瑞兵)由西向東行駛至207國道與453縣道十字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由東向西魏某某駕駛晉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B×××××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喬某、梁根行、景玉成、崇瑞兵四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該起事故經(jīng)張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魏某某、喬某應分別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梁根行、景玉成、崇瑞兵無責任。魏某某系晉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B×××××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登記所有人,以大同方路汽車租賃部為被保險人在太平洋財險大同支公司為晉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事發(fā)當天,崇瑞兵被送往張家口仁愛醫(yī)院住院救治,2017年7月25日出院,住院天數(shù)為37天,花費醫(yī)療費36583.79元。
本院認為,張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關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出具的張公交認字[2017]第000002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公正,本院予以確認。喬某雖對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其主張魏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抗辯觀點不予支持。太平洋財險大同支公司作為晉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對于崇瑞兵的合法損失應首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依法進行賠償。太平洋財險大同支公司提供了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投保單及商業(yè)保險條款,其中商業(yè)保險條款證明保險合同中約定了具體的免賠情形,投保單中有投保人
大同市城區(qū)方路汽車租賃部書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該組證據(jù)足以證實,太平洋財險大同支公司就責任免除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因魏某某系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機動車牽引半掛車,屬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賠情形,故對太平洋財險大同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免賠的主張予以支持。魏某某系晉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B×××××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登記所有人,且系車輛肇事時的駕駛?cè)?,故其應在責任范圍?nèi)依法賠償崇瑞兵除交強險賠償外的合法損失。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本案的證據(jù),本院對崇瑞兵在本次事故中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36583.79元,根據(jù)其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等相關證據(jù)材料,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1110元(37天×30元/天),根據(jù)其病歷記載,予以支持。3、崇瑞兵主張出院后90天的營養(yǎng)費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根據(jù)其提供的診斷書、住院病歷,對其營養(yǎng)費支持1110元(37天×30元/天)。4、根據(jù)其住院病歷及診斷書,對其護理費支持3700元(37天×100元/天)。5、根據(jù)喬某的陳述,崇瑞兵系其雇傭的蓋房子工人,日工資為140元,崇瑞兵并以此標準,因該勞務系臨時用工,崇瑞兵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故對此不予支持。參照居民服務業(yè)的標準35785元/年,結(jié)合鑒定意見,故對其誤工費支持12451元(35785元/年÷365天/年×127天)。6、交通費500元,其提供的票據(jù)不能證明其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故不予認定。根據(jù)其治療的實際情況,酌情支持200元。7、保全費520元,根據(jù)(2017)冀0722財保75號民事裁定書的證實,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依法認定崇瑞兵的各項損失共計55674.79元。在本起事故中,除本案原告崇瑞兵系被侵權人外,還有另案被侵權人梁根行、景玉成、喬某,在適用晉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依法應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各被侵權人各自損失金額占損失總和的比例,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景玉成約占27.85%、梁根行約占59.89%、崇瑞兵約占10.88%、喬某約占1.38%;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景玉成約占30.47%、梁根行約占64.50%、崇瑞兵約占4.85%、喬某約占0.18%。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崇瑞兵1088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崇瑞兵5335元,合計6423元;
二、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崇瑞兵剩余損失49251.79元的50%,計24625.895元;
三、喬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崇瑞兵剩余損失49251.79元的50%,計24625.895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8元,減半收取計729元,由魏某某負擔364.5元、喬某負擔36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董定強
書記員: 田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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