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qū),
委托代理人秦陽,女,黑龍江中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孟繁榮(系上訴人崔某某的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佳木斯新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長安路805號。
法定代表人李志國,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盧儒同,男,黑龍江明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佳木斯新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長安路457號。
法定代理人欒某,經(jīng)理。
上訴人崔某某、佳木斯新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達建筑公司)與原審被告佳木斯新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新達開發(fā)公司)動遷安置糾紛一案,佳木斯市前進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8日作出(2010)前民初字第121號民事判決書,宣判后,原告崔某某、被告新達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崔某某及代理人秦陽、孟繁榮和上訴人新達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盧儒同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劉瑩
審判員 姜廣武
代理審判員 高陽
書記員: 蔣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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