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生于1957年10月1日,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洪浩,恩施市小渡船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恩施惠某車輛檢測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陽壩辦事處七里坪村周家淌組。組織機構代碼:55972746-2。
法定代表人黃邦建,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任焯煊,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男,生于1971年5月27日,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梁磊,男,生于1986年9月30日,苗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盧宗來,男,生于1962年1月17日,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崔某某訴被告恩施惠某車輛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黃某、梁磊、盧宗來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合法處分,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67元,減半交納333.5元,由原告崔某某負擔。
審判員 何厚禮
書記員:杜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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