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太平
唐賓(湖北卓勝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曾新甫(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
原告崔太平。
委托代理人唐賓,湖北卓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
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振義,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曾新甫,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崔太平訴被告劉某某、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被告劉某某涉嫌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已被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qū)分局立案偵查。
本院認為,本案不屬經(jīng)濟糾紛案件,被告劉某某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崔太平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不屬經(jīng)濟糾紛案件,被告劉某某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崔太平的起訴。
審判長:楊啟軍
書記員: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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