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愛卿,天津致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qū)。
法定代理人: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
再審申請人崔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8)冀0925民初108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申請人高某某放棄繼承權(quán),是對自身權(quán)利的一種處分,放棄行為有效,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徐彩虹
人民陪審員 劉殿明
人民陪審員 馬玉群
書記員: 韓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