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
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縣工業(yè)園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022699230546W。
法定代表人:孟驚,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國華,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崔某某訴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崔某某撤回對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81元,減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崔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國強
書記員:劉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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