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懷檢二部刑訴〔2020〕333號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321196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現(xiàn)住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崔某甲因盜竊,于2019年7月19日被懷遠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本院批準,當日由懷遠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懷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崔某甲駕駛電瓶三輪車來到本村村民崔某某家門口,進入崔某乙家臥室竊得老年手機一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照片;
2.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3.被害人崔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懷遠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檢查等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小云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現(xiàn)羈押于懷遠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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