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qū),委托代理人:李帥浦,黑龍江玉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卜奎南大街565號(北疆科技企業(yè)孵化基地2號2層)。負責人:丁慧萍,職務總經理。委托代理人:王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工,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委托代理人:張巖,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民航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崔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28373.5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13時30分許,被告劉某某駕駛黑B×××××小型面包車沿昂昂溪水邊路自西向東行使至平杰農機配件商店門前掉頭時,與自西向東原告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崔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因劉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該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超出保險責任部分應由劉某某賠償。訴訟中原告申請對其傷情進行司法鑒定,鑒定后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17424.14元(太平保險公司承擔98037.64元、劉某某承擔19386.5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劉某某達成和解,原告自愿放棄向劉某某主張賠償的權利,撤回要求劉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9386.50元的訴請。太平保險公司辯稱,劉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根據原告提供的合理有效票據進行賠償,超出限額我公司不承擔。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經查,2018年3月30日13時30分許,被告劉某某駕駛黑B×××××小型面包車沿昂昂溪水邊路自西向東行使至平杰農機配件商店門前掉頭時,與自西向東原告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崔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崔某、劉某某負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齊齊哈爾市中院院治療,住院21天后出院,診斷為左股骨骨折。原告?zhèn)榻淉R齊哈爾和平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鑒定意見,結論為:“1、被鑒定人崔某評定為十級傷殘;2、誤工損失評定為傷后300日;護理期評定為傷后120日內需護理,其中前二周需2人護理,之后時間需1人護理。取內固定物需增加護理期7-10日,需1人護理;營養(yǎng)期評定為傷后90日內需增補營養(yǎng);3、后續(xù)醫(yī)療費(內固定取出手術)需捌仟元,或以實際發(fā)生為準。”肇事車輛黑B×××××在被告太平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崔某與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公司)、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帥浦、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楠、被告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健康權,侵害公民健康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崔某、劉某某負同等責任。劉某某應對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原告自愿放棄追究劉某某的賠償責任,撤回對劉某某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因劉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于原告合理損失,本院認定如下:一、醫(yī)療費26273.54元,有相應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二、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100元/天×21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三、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9000元(100元/天×90天),其標準過高,應按50元/天計算,即4500元。四、護理費21501.64元【(2017年黑龍江居民服務行業(yè)工資標準160.46元×106天×1人)+(160.46元×14天×2人)】,該主張有鑒定意見予以證實,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五、誤工費25182元(2017年黑龍江省農林牧漁業(yè)收入標準83.94元×300天),該主張有鑒定意見予以證實,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六、殘疾賠償金25330元(2017年農村居民平均純收入標準12665元×20年×10%),該主張有鑒定意見予以證實,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七、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其標準過高,本院酌情認定1000元。八、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主張10524元(2017黑龍江省農村居民消費支出10524元×20年×10%÷2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原告主張其母親需要撫養(yǎng),但未能提供其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證據,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九、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該主張有鑒定意見予以證實,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十、交通費原告主張500元,未提供相應票據,本院酌情按住院期間每日3元予以支持,即63元。十一、鑒定費原告主張3400元,有相應票據予以證實。被告太平保險公司認為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的范圍內。本院認為,因保險公司未能與交通事故受害者達成理賠,引發(fā)訴訟,原告為證明其損失依法進行鑒定,由此產生的費用亦屬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訴訟費、鑒定費應由敗訴方承擔。上述合理損失共計113950.18元(不含鑒定費340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40873.54元(包括醫(yī)療費26273.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承擔10000元。傷殘賠償費用73076.64元(包括護理費21501.64元、誤工費25182元、殘疾賠償金2533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63元)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故被告太平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3076.64元。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訴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崔某各項經濟損失83076.64元;二、駁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49元,退還原告398元,剩余2251元,減半收取1125.50元、鑒定費3400元,共計4525.50元,由原告負擔678.50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負擔384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光
書記員: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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