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洪某
高勝國(河北澤諾律師事務所)
盧某某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陳家銀
之二
原告:崔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景縣王瞳鎮(zhèn)北王瞳村。
委托代理人:高勝國,河北澤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景縣。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1784090322B。
住所地:滄州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吉林大道河北工業(yè)大學科技園3號樓8層。
負責人:董國慶,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家銀,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崔洪某與被告盧某某、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崔洪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盧某某、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崔洪某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崔洪某撤訴。
本案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洪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崔洪某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崔洪某撤訴。
本案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洪某負擔。
審判長:朱金池
書記員:王文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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