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連濤,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碧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街子林街60-64號。
法定代表人:楊文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詩炳。
本院在審理原告左某訴被告武漢市碧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左某自愿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左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416元,減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左某負擔。
審 判 長 黃浩志 代理審判員 姚卓珣 人民陪審員 肖有武
書記員:石忠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