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左國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上訴人(一審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大冶市房地產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號。法定代表人:余嶺琳,該局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柯威,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大冶市城區(qū)房管所,住所地大冶市黃獅海*號。法定代表人:紀德剛,該所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希,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左國和、胡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大冶市房地產管理局、大冶市城區(qū)房管所房屋登記行政管理糾紛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29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左國和、胡某某以大冶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分戶登記的行政行為有誤,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并判決,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2995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左國和、胡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予以退回。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