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常武檢刑事刑訴〔2021〕10號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4211965********,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鎮(zhèn)**廟**組,現(xiàn)住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2時26分許,被告人左某某無證駕駛湘******普通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省道311(原S306)與東常高速連接路交叉路口時,與伍某某駕駛的白色本田牌湘******號小型轎車在該路口左轉彎時發(fā)生碰撞,造成左某某倒地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民警趕到現(xiàn)場將被告人左某某抓獲歸案。當日23時21分,在民警陪同下,醫(yī)護人員在事故現(xiàn)場抽取左某某血液送檢,經鑒定,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18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左某某與伍某某在該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歸案經過證明、戶籍資料等書證;2.常德市廣德司法鑒定中心【2020】毒鑒字第931號、第932號《物證檢驗鑒定報告》,【2020】交鑒字第1328號、1329、1330號鑒定意見書;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證人伍某某、王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5.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7.視頻資料;8.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左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勇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5736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隨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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