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東金盛典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東縣信陵鎮(zhèn)。注冊號:422823000010390(1-1)。法定代表人:劉仕平,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宗安,系巴東金盛典當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特別授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德富,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被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北省巴東縣。被告:向仕潤(馮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東縣。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巴東金盛典當有限公司與馮某某、向仕潤典當糾紛一案,巴東金盛典當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巴東金盛典當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回起訴,是對自己權(quán)利的處分,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利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巴東金盛典當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3700元,減半收取計1850元,由巴東金盛典當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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