帥同歡
尚衛(wèi)東(河北李振田律師事務所)
孟川川(河北李振田律師事務所)
劉某
董某
原告帥同歡。
委托代理人尚衛(wèi)東,河北李振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孟川川,河北李振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
被告董某,系被告劉某丈夫。
原告帥同歡與被告劉某、董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士進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帥同歡及委托代理人孟川川,被告劉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董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董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對質證權利的放棄。
通過原告舉證,被告質證,結合庭審,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作如下認定: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并與本案有關聯(lián),具有證據(jù)效力。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應予保護。原告帥同歡出借資金50000元給被告董某使用,在借款到期后,被告董某理應償還,而被告劉某與被告董某系夫妻關系,上述借款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原告在庭審時主張按月利率20‰計算,明顯偏高。根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應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故對原告的違約損失,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3倍計算為宜,時間自2014年8月2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董某給付原告帥同歡借款50000元及違約金(計算方法為:欠款總額×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12÷365×欠款天數(shù)),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二被告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帥同歡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劉某、董某負擔(該款原告已墊付,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應予保護。原告帥同歡出借資金50000元給被告董某使用,在借款到期后,被告董某理應償還,而被告劉某與被告董某系夫妻關系,上述借款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原告在庭審時主張按月利率20‰計算,明顯偏高。根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應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故對原告的違約損失,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3倍計算為宜,時間自2014年8月2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董某給付原告帥同歡借款50000元及違約金(計算方法為:欠款總額×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12÷365×欠款天數(shù)),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二被告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帥同歡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劉某、董某負擔(該款原告已墊付,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
審判長:張士進
書記員:李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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