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師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東省冠縣。
委托代理人邸艷輝,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旭東,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師某某訴被告郭旭東、劉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亞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邸艷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旭東、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師某某訴稱,原告于2016年2月到被告郭旭東織布廠打工,至2016年11月份放假,被告共欠原告工資42398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償還10000元,被告于2017年9月26日為原告出具欠條,后經(jīng)陸續(xù)償還,被告尚欠原告工資20000元,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工資20000元,訴訟費150元由被告承擔。
被告郭旭東、劉某某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郭旭東、劉某某系夫妻關系,二被告共同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原告在二被告的工廠打工,被告共欠原告工資42398元,后被告償還10000元,被告劉某某以被告郭旭東的名義為原告出具欠條,內(nèi)容為:“欠32398(叁萬貳仟叁百玖拾捌元正),郭旭東,2017.9.26”。后被告陸續(xù)還款,尚欠20000元未償還。
上述事實,有被告簽字的欠據(jù)、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雇傭被告工作,因欠工資為被告出具了欠條,則在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所拖欠的工資款應當償還。被告劉某某以被告郭旭東的名義為原告出具了欠條,該債務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工資的主張,請求合法應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旭東、劉某某給付原告師某某工資2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郭旭東、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亞輝
書記員: 王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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