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某
杜海麗(谷城縣法律援助中心)
楊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
尤斌
任擁軍(湖北谷伯律師事務所)
原告席某某,農(nóng)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杜海麗,谷城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某,農(nóng)村居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谷城支公司)。
負責人程鴻斌,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尤斌,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任擁軍,湖北谷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席某某與被告楊某某、人民財保谷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海麗、被告人民財保谷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尤斌、任擁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席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各自駕駛機動車輛相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席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此責任認定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楊某某的涉案事故車輛在被告人民財保谷城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人民財保谷城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席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某某在被告人民財保谷城支公司賠償限額外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即30%的責任。原告席某某自己承擔70%的責任。
原告席某某的損失為:(一)原告席某某在谷城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799.69元,在谷城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醫(yī)療費27855元,屬治療檢查過程中的合理支出,應列入賠償范圍。對于其要求賠償后期治療費4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尚未實際發(fā)生,待實際發(fā)生后可另行主張權利;(二)對于原告席某某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損失,其雖提供了誤工證明及誤工時間鑒定意見,但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實其主張的合法性。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本案中,原告席某某未舉證證明其持續(xù)誤工,故應按醫(yī)囑計算原告席某某的誤工時間。因原告席某某舉出的谷城鴻運新型墻材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工資表及停發(fā)工資證明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按每天112元賠償其誤工損失,誤工費為12096元;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賠償其護理費損失,即護理費損失按照每天71.25元計算,為1282.50元;(三)原告席某某所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實際住院時間18天,每天20元計算,即360元;(四)原告席某某要求賠償其營養(yǎng)費360元的訴訟請求,因有醫(yī)囑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五)原告席某某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標準賠償其傷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雖然原告席某某舉證證明其在谷城鴻運新型墻材有限公司務工,但未證實其長期在城鎮(zhèn)居住,故應以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為宜;(六)原告席某某要求賠償車輛損失3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席某某未舉證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七)對于原告席某某要求賠償其法醫(yī)鑒定費1560元的訴訟請求,因法醫(yī)鑒定費系該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故對原告席某某的該項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八)對于原告席某某要求被告賠償其交通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九)對于原告席某某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6000元過高,而該交通事故對原告席某某確實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酌情考慮原告席某某精神撫慰金為2000元。原告席某某的各項損失合計64047.19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席某某的各項損失64047.1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43112.50元;余款20934.69元,由被告楊某某承擔30%,即6280.41元,由原告席某某自己承擔70%,即14654.2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9元,由原告席某某負擔741.3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317.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59元,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給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席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各自駕駛機動車輛相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席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此責任認定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楊某某的涉案事故車輛在被告人民財保谷城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人民財保谷城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席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某某在被告人民財保谷城支公司賠償限額外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即30%的責任。原告席某某自己承擔70%的責任。
原告席某某的損失為:(一)原告席某某在谷城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799.69元,在谷城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醫(yī)療費27855元,屬治療檢查過程中的合理支出,應列入賠償范圍。對于其要求賠償后期治療費4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尚未實際發(fā)生,待實際發(fā)生后可另行主張權利;(二)對于原告席某某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損失,其雖提供了誤工證明及誤工時間鑒定意見,但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實其主張的合法性。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本案中,原告席某某未舉證證明其持續(xù)誤工,故應按醫(yī)囑計算原告席某某的誤工時間。因原告席某某舉出的谷城鴻運新型墻材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工資表及停發(fā)工資證明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按每天112元賠償其誤工損失,誤工費為12096元;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賠償其護理費損失,即護理費損失按照每天71.25元計算,為1282.50元;(三)原告席某某所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實際住院時間18天,每天20元計算,即360元;(四)原告席某某要求賠償其營養(yǎng)費360元的訴訟請求,因有醫(yī)囑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五)原告席某某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標準賠償其傷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雖然原告席某某舉證證明其在谷城鴻運新型墻材有限公司務工,但未證實其長期在城鎮(zhèn)居住,故應以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為宜;(六)原告席某某要求賠償車輛損失3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席某某未舉證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七)對于原告席某某要求賠償其法醫(yī)鑒定費1560元的訴訟請求,因法醫(yī)鑒定費系該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故對原告席某某的該項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八)對于原告席某某要求被告賠償其交通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九)對于原告席某某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6000元過高,而該交通事故對原告席某某確實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酌情考慮原告席某某精神撫慰金為2000元。原告席某某的各項損失合計64047.19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席某某的各項損失64047.1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43112.50元;余款20934.69元,由被告楊某某承擔30%,即6280.41元,由原告席某某自己承擔70%,即14654.2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9元,由原告席某某負擔741.3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317.70元。
審判長:劉斌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