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和,系死者常振宇的父親,住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
原告:佟玉花,系死者常振宇的母親,住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
原告:單忠旋,系死者常振宇的妻子,住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
原告:常某泰,系死者常振宇的長子,住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
法定代理人:單忠旋,系原告常某泰的母親,住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
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愛杰,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住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亮,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長軍,住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
被告:于寶存,住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
負責人:范井旺,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學帥,系該公司職員,住公司宿舍。
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營銷服務部。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qū)。
負責人:毛宗瑛,經(jīng)理。
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與被告雷某某、馬長軍、于寶存、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延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忠旋及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愛杰,被告雷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亮,被告于寶存,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學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長軍、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訴稱:四原告分別系常振宇的父親、母親、妻子和兒子。2018年7月23日17時40分,被告雷某某駕駛冀B×××××(冀B×××××)號車沿黃驊港海防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海防大街與軍鹽路交口處北側時,與對向行駛的由常振宇駕駛的冀B×××××(冀B×××××)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常振宇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雷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常振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查,被告雷某某駕駛的冀B×××××(冀B×××××)號車,登記所有人系被告馬長軍,實際所有人系被告于寶存,該車在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上述各被告對四原告因常振宇死亡造成的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四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金、車損等共計600000元,并由各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補充內容為:四原告車輛停運損失本案中不予主張,保留訴權另案處理,本案訴訟請求數(shù)額確定為890000元(庭前已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預交了訴訟費)。
被告雷某某辯稱:1.被告雷某某系被告于寶存的雇傭駕駛員,對被告雷某某駕駛冀B×××××(冀B×××××)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常振宇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及事故責任認可;2.四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由被告雷某某所駕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馬長軍缺席無答辯。
被告于寶存辯稱:1.我系冀B×××××(冀B×××××)號車實際所有人,該車系我于2018年1月30日從被告馬長軍處購買,只是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被告雷某某是我的雇傭駕駛員,對四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可;2.冀B×××××號車在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投保限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四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首先由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承擔保險責任,超出保險限額的損失,由我依責承擔。
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辯稱:1.冀B×××××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處于保險期間。在核實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告雷某某的駕駛證及冀B×××××(冀B×××××)號車行駛證合法有效,且無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拒賠、免賠等情形的情況下,四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2.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缺席無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常振宇系冀B×××××(冀B×××××)號車所有人,四原告分別系死者常振宇的父親、母親、妻子和兒子。2018年7月23日17時40分,被告雷某某持增駕A2駕駛證實習期內駕駛冀B×××××(冀B×××××)號車沿黃驊港海防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海防大街與軍鹽路交口處北側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失控打橫,與對向行駛的由常振宇駕駛超載的冀B×××××(冀B×××××)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常振宇受傷于2018年7月24日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該事故經(jīng)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一大隊現(xiàn)場勘查,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第xxxx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雷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常振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雷某某駕駛的冀B×××××(冀B×××××)號車,登記所有人系被告馬長軍,其中,冀B×××××號車在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投保限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冀B×××××號車上述保險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告雷某某的駕駛證及冀B×××××(冀B×××××)號車行駛證均合法有效。
對上述事實,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
除上述事實外,四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如下證據(jù):1.醫(yī)療費票據(jù)、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病案,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常振宇在黃驊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搶救1天,支付醫(yī)療費18821.38元;2.常振宇住院1天,按每天50元計算,伙食補助費為50元;3.按每天50元計算1天,營養(yǎng)費為50元;4.單忠旋的身份證,按每天120元計算1天,護理費為120元;5.常振宇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及冀B×××××(冀B×××××)號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按2017年河北省交通運輸業(yè)年收入68929元計算1天,誤工費為150元;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口本、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注銷戶口證明、法醫(yī)病理學鑒定意見書、火化證明、唐山市開平區(qū)開平鎮(zhèn)上村村村委會出具的非農(nóng)業(yè)戶口證明、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冀0208民初234號民事判決書,常振宇系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按2017年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計算20年,死亡賠償金為610960元;7.按2017年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5266元計算6個月,喪葬費為32633元;8.尸檢費及死亡原因分析費票據(jù)、法醫(yī)病理學鑒定意見書,證明四原告支付常振宇尸體檢驗費、死亡原因分析費合計3000元;9.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10.戶口本、唐山市開平區(qū)開平鎮(zhèn)上村村村委會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獨生子女光榮證,原告常某和、佟玉花系常振宇的父母,生育常振宇一人,原告常某和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年63歲,應給付17年生活費。原告佟玉花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年63歲,應給付17年生活費。原告常某泰系常振宇的兒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年12歲,應給付6年生活費,按2017年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600元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350200元;11.要求賠償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住宿費及交通費合計23517元。12.冀B×××××(冀B×××××)號車行駛證、出庭證人谷孝元的證言、北評協(xié)字第HBGX[2018]第1152號、北評協(xié)字第HBGX[2018]第1153號鑒定評估結論報告書,證明常振宇系冀B×××××(冀B×××××)號車實際所有人,經(jīng)黃驊市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國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冀B×××××(冀B×××××)號車主車車損為107900元,掛車車損為8420元,合計116320元;13.金額為7816元的評估費票據(jù),要求賠償評估費9816元,請求庭后提交另一張2000元評估費票據(jù)予以證實;14.拖吊費票據(jù),證明四原告支付拖吊費7800元;15.要求賠償車輛托運費3200元,請求庭后提交托運費票據(jù)予以證實;16.黃驊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執(zhí)保457號民事裁定書、訴訟保全費票據(jù),證明四原告支付訴訟保全費820元。
對四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及主張,被告雷某某質證意見為:1.常振宇戶口本登記為家庭戶,而不是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死亡賠償金應按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2.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法認定;3.根據(jù)四原告提交的戶口本,常某和從第九瓷廠退休,佟玉花從第二瓷廠退休,對原告常某和、佟玉花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予認可。原告常某泰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4.對四原告其他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主張均無異議。
被告于寶存質證意見與被告雷某某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質證意見為:1.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尸檢費及死亡原因分析費、車損鑒定費、訴訟保全費均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我公司均不予承擔;2.其他質證意見與被告雷某某質證意見一致。
針對各被告質證意見,四原告當庭表示,戶口本中登記的原告常某和、佟玉花所在單位早已破產(chǎn),沒有退休金,也沒有生活來源。
被告于寶存為支持自己的抗辯理由,提交買賣協(xié)議,證明冀B×××××(冀B×××××)號車雖然登記所有人系被告馬長軍,但該車系被告于寶存于2018年1月30日自被告馬長軍處購買,只是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對此,四原告及被告雷某某、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均予認可。
另查明:1.四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請書,明確表示車輛托運費3200元本案中不予主張,保留訴權另案處理;2.四原告雖然要求庭后提交另一張評估費票據(jù)予以證實,但經(jīng)本院當庭釋明義務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提交。
再查明:本次事故造成常振宇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被告雷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冀0983刑初36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該刑事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實,由上述證據(jù)及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一大隊現(xiàn)場勘查作出的第xxxx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通過對事故進行現(xiàn)場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結論性文書,具有客觀真實性,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事故認定書,本院確認本次事故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被告于寶存承擔70%。被告雷某某作為被告于寶存的雇傭駕駛員,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馬長軍作為冀B×××××(冀B×××××)號車登記所有人,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行為,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原被告雙方對冀B×××××號車在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且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冀B×××××號車上述保險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確認四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
1.四原告提供的黃驊市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jù)、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病案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據(jù)此,醫(yī)療費為18821.38元;
2.常振宇住院治療1天,按每天5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
3.常振宇住院治療1天,按每天50元計算,營養(yǎng)費為50元;
4.常振宇住院治療1天,由原告單忠旋一人護理,參照2017年度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收入,本院確認護理費按每天120元計算。據(jù)此,護理費為120元;
5.常振宇具備駕駛貨運車輛的資質,根據(jù)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常振宇駕駛貨運車輛的事實,誤工費可按交通運輸業(yè)年收入標準計算。原告主張誤工費150元,本院予以確認;
6.四原告當庭提供的戶口本與唐山市開平區(qū)開平鎮(zhèn)上村村村委會出具的非農(nóng)業(yè)戶口證明、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冀0208民初234號民事判決書相互印證,證明常振宇系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的事實成立,死亡賠償金應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常振宇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死亡時37歲,按河北省2017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計算20年,死亡賠償金為610960元(30548元∕年×20年=610960元);
7.按2017年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5266元計算6個月,喪葬費為32633元(65266元∕年÷2=32633元);
8.四原告主張的尸檢費及死亡原因分析費3000元,是為查明常振宇死亡原因實際支付的費用,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確認;
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以扶養(yǎng)人消費性支出為計算依據(jù)?;诒驹捍_認常振宇系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的事實,四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常某和、佟玉花系常振宇的父母,生育常振宇一人,原告常某和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年63歲,應給付17年生活費。原告佟玉花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年63歲,應給付17年生活費。原告常某泰系常振宇的兒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年12歲,應給付6年生活費。常振宇生前被扶養(yǎng)人為多人,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已超出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據(jù)此,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按2017年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600元計算17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350200元(20600元∕年×17年=350200元);
10.結合本地處理喪事事宜實際,四原告主張的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本院酌情確認5000元;
11.四原告當庭提交的鑒定評估結論報告書,是本院在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鑒定機構不一致的情況下,依法委托具有相關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報告書,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真實,本院對該鑒定評估結論報告書予以采信,據(jù)此,原告冀B×××××(冀B×××××)號車主車車損為107900元,掛車車損為8420元,合計116320元;
12.原告主張的7816元評估費,是原告為查明因本次事故造成車輛具體損失實際支付的費用,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確認。
13.四原告主張的拖吊費7800元,是為減少因本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實際支付的費用,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確認;
14.四原告主張的訴訟保全費820元,是四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支出的費用,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確認,該訴訟保全費820元由被告于寶存承擔。
因被告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四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不予確認。經(jīng)本院當庭釋明義務后,四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提交其他評估費票據(jù)予以證實,據(jù)此,四原告主張的其他評估費2000元,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確認。
關于四原告上述損失及車輛損失,是否屬于被告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冀B×××××號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問題
一、持增駕A2駕駛證實習期內駕駛員以什么方式實習駕駛牽引車存在法律空白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薄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痹鲴{A2駕駛證實習期內駕駛員以什么方式、中何種道路上實習駕駛牽引車存在法律空白,導致持增駕A2駕駛證實習期流于形式,與實習期設立目的相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北桓嫣彀藏旊U房山營銷部未提供馬長軍投保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在內的冀B×××××號車商業(yè)險時,被告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就相關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盡到明確向投保人盡到明確告說明義務的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四原告上述損失應屬被告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冀B×××××號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
四原告上述醫(yī)療費18821.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營養(yǎng)費為50元,合計18921.38元,首先由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冀B×××××號車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付10000元,剩余8921.38元,由被告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在冀B×××××號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責賠付6245元(8921.38元×70%=6245元)。四原告上述護理費120元、誤工費150元、死亡賠償金610960元、喪葬費32633元、尸檢及死亡原因分析費3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50200元及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5000元,合計1002063元,首先由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冀B×××××號車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付110000元,剩余892063元,由被告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在冀B×××××號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責賠付624444元(892063元×70%=624444元)。四原告上述車損116320元、評估費7816元、拖吊費7800元,合計131936元,首先由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冀B×××××號車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內賠付2000元,剩余129936元,由被告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在冀B×××××號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責賠付90955元(129936元×70%=90955元)。被告華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賠付四原告上述保險金,且被告于寶存賠償四原告上述訴訟保全費820元后,被告于寶存在本案中不再承擔其他民事賠償責任。四原告關于“車輛停運損失、車輛托運費3200元本案中不予主張,保留訴權另案處理”的行為,屬四原告自由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根據(j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馬長軍、天安財險房山營銷部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車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付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10000元,在冀B×××××號車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付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護理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尸檢及死亡原因分析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及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合計110000元,在冀B×××××號車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內賠付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車損、評估費、拖吊費合計2000元,共計122000元;
二、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營銷服務部在冀B×××××號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責賠付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尸檢及死亡原因分析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及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車損、評估費、拖吊費合計721644元;
三、被告于寶存賠償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訴訟保全費820元;
四、駁回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被告雷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
五、被告馬長軍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
六、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營銷服務部賠付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上述保險金,且被告于寶存賠償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訴訟保全費820元后,被告于寶存在本案中不再承擔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于寶存、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款交(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00元,減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常某和、佟玉花、單忠旋、常某泰承擔389元,由被告于寶存承擔25元,由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擔1182元,由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營銷服務部承擔4754元。
(限判決書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延剛
書記員: 張靖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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