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司機。
委托代理人:馬小敏。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北京首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遷安分公司。
住所地:遷安市木廠口鎮(zhèn)馬各莊村西。
。
負責人:關(guān)志發(fā),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范學合,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王文霞,該公司人事科科長。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原告常某某與被告北京首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遷安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原告常某某不服該判決,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唐民一終字第87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小敏,被告北京首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遷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學合、王文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本案中,原告常某某新增加訴請即帶薪年休假工資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常某某主張辭職申請系在被告公司脅迫情況下出具的,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對此被告予以否認,且原告常某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工資低為由與被告公司解除勞動關(guān)系,該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故其主張的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常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常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本案中,原告常某某新增加訴請即帶薪年休假工資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常某某主張辭職申請系在被告公司脅迫情況下出具的,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對此被告予以否認,且原告常某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工資低為由與被告公司解除勞動關(guān)系,該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故其主張的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常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常某某負擔。
審判長:田小梅
審判員:劉艷艷
審判員:李東學
書記員:楊春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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