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依蘭縣。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原告親屬),現(xiàn)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白曉齊(原告親屬),現(xiàn)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鴻翔路11號。
法定代表人:康建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凱,黑龍江晟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依蘭縣地方稅務局。
地址:依蘭縣通江路133號。
法定代表人:李慧,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施文秀,該局職員?,F(xiàn)住依蘭縣。
委托代理人:謝英琰,黑龍江聯(lián)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依蘭縣。
委托代理人:謝英琰,黑龍江聯(lián)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常某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為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依蘭縣地方稅務局、被告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案件審理期間,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先予執(zhí)行申請,要求被告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先行給付醫(yī)療費50,000元,本院審查后予以支持并執(zhí)行完畢;因常某醫(yī)療未終結,本案中止審理。本案恢復審理后,被告米某某對原告自行委托的傷殘鑒定書提出異議,本院依法委托黑龍江省森工總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了司法鑒定。本案庭審中,原告常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立新、白曉齊,被告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凱,被告依蘭縣地方稅務局委托代理人施文秀、謝英琰,被告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謝英琰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2、依法判令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依蘭縣地方稅務局和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請求如下:住院醫(yī)療費98,800元;誤工費43,800元(120元×365天);護理費12,617元(143,38元×44天×2人);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400元(100天×44天);營養(yǎng)費16,800元(100元×168天);交通費132元(3元×44天);傷殘賠償金361,744元(452,180元×80%×20年);精神撫慰金30,000元;二次手術費28,616元;出院后護理依賴204,400元(140元×365天×20年×20%);以上合計為801,309元,劃分責任后為320,523元(801,309元×40%)。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9日12時0分許,被告米某某駕駛奇瑞牌小型轎車沿依勃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41KM+136M時,與對向行駛的由趙大友(已死亡)無證駕駛的逆向行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奇瑞牌小型轎車乘車人韓文學受傷,無號牌摩托車駕駛?cè)粟w大友死亡,乘車人原告常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處理,摩托車駕駛?cè)粟w大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奇瑞小型轎車駕駛員米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傷后,原告到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44天。經(jīng)佳木斯市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法醫(yī)出具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一)常某所受的損傷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二)常某所受損傷評定為三級傷殘;(三)醫(yī)療終結時間為12個月;(四)護理陪護期為住院期間不少于2人護理,出院后存在部分護理依賴;營養(yǎng)期限為24周。因摩托車駕駛員趙大友已死亡,原告放棄向趙大友家人主張賠償?shù)臋嗬?。因奇瑞牌小型轎車所有人被告依蘭縣地方稅務局為該車在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哈爾濱中心支公司,被告依蘭縣地方稅務局,被告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常某,被告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依蘭縣地方稅務局、米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米某某雖對認定書中的事實提出異議,但未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復核申請,本院審理中又未舉示證據(jù)予以抗辯,且從本次事故發(fā)生整個過程看,公安機關認定被告米某某未盡到安全、文明駕駛義務,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本院對哈公交(依)認字[2015]第0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車輛奇瑞牌小型轎車的駕駛?cè)嗣啄衬吃谑鹿手胸摯我熑?,該肇事車輛在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原告訴請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和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主、次責任,根據(jù)肇事雙方的過錯程度按7:3的比例劃分責任,較為公平。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本案原告常某和案外人趙大友、韓文學,故三名受害人應按比例享有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應賠付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賠償金;案外人韓文學的賠償款已由被告米某某支付,本案原告常某和案外人王桂蘭(趙大友母親)可按比例分享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由被告米某某予以賠償;被告依蘭縣地方稅務局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原告訴請按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計算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原告未能舉示有效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均按一審辯論終結前即2016年黑龍江省農(nóng)村居民相關賠償標準計算。
經(jīng)本院核定,常某第一次住院醫(yī)療費為88,784.4元,第二次住院醫(yī)療費為21,060.4元,2016年11月2日做鑒定醫(yī)療費為103.5元,醫(yī)療費合計為109,948,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醫(yī)療費票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誤工費按2016年黑龍江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及鑒定意見書計算12個月為28,556元,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護理費按2016年黑龍江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每天139.65元及鑒定意見書計算,常某第一次住院44天,護理費為139.65元×44天×2人=12,289.2元,第二次住院19天,護理費為139.65元×19天×1人=2,653.35元,兩次合計為14,9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是一種補助形式,按農(nóng)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每天補助原告50元趨近于合理,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63天=3,150元,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常某的營養(yǎng)費按鑒定意見書計算為100元×150天=15,000元,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常某系農(nóng)業(yè)戶,居住在農(nóng)村,且其所在的依蘭縣三道崗鎮(zhèn)是農(nóng)村鄉(xiāng)鎮(zhèn),不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小城鎮(zhèn)”的建制鎮(zhèn),故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應按2016年黑龍江省人身損害賠償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原告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四級傷殘賠償金為11,095元×20年×70%=155,330元,十級傷殘賠償金為11,095元×20年×10%×10%=2,219元,傷殘賠償金合計為157,549元;常某系四級傷殘,根據(jù)本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死者趙大友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米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及本地區(qū)的平均生活水平,被告應給付精神撫慰金,酌情給付14,000元趨近于合理,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按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的8,000元訴請被告給付取內(nèi)固定物手術費,自動放棄取內(nèi)固定物手術住院期間的各項賠償款,被告方未提出異議,原告該訴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未侵害被告方當事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原告出院后1人護理終身,未確定護理級別,原告訴請按部分護理依賴及20%標準計算護理費,各被告未提出異議,原告該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未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支持,后續(xù)護理費按2016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為50,275元×20年×20%=201,100元;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住院期間交通費189元,各被告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行鑒定支付的鑒定費3,600元,因鑒定程序不合法本院未予采納,故該3,600元鑒定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上述原告各項費用及各項損失合計為552,435元。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趙大友各項費用及賠償金總計為350,251元;趙大友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
綜合本次交通事故多人受傷、受害人分別起訴、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及(2016)黑0123民初1799號案件等具體情況,本院對保險賠償金等賠償事宜綜合予以處理。被告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支付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余額為542,435元,原告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110,000元內(nèi)享有66,80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部分為(542,435元-66,800元)×30%=142,931元,由被告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200,000元范圍內(nèi)賠償121,569元,不足部分21,362元由被告米某某賠償。綜上,原告應得賠償款合計為219,731元。被告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已自動履行的先予執(zhí)行款50,000元,可在給付原告賠償款中直接扣除。本院及原、被告去哈做法鑒交通費、住宿費220元(原告支付),加油、過路費650元(被告米某某支付),鑒定費4,410元、鑒定專家到依蘭鑒定出診費2,000元(被告米某某支付),合計7,280元,按事故責任劃分,被告米某某應承擔30%即2,184元,另70%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或自負,故原告應返還被告米某某4,876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一款(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一款(一)、(二)、(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一款(二)項、第十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常某1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10,000元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常某66,800元;
三、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限額200,000元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常某121,569元;
四、被告米某某賠償原告常某21,362元;
以上四項合計為219,731元。
五、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已先予支付給原告的醫(yī)療費50,000元,在賠償款中直接扣除;
六、原告常某返還給被告米某某司法鑒定費墊付款4,876元;
七、被告依蘭縣地方稅務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駁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三、五項合計為148,369元,限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經(jīng)本院履行完畢;上述四、六項合計為16,486元限被告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信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97元由被告米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關東航 人民陪審員 李平東 人民陪審員 金 珠
書記員:吳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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