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上述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領軍,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被告:屈建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常海彬、常某某與朱雪某、屈建良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常海彬、常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常海彬、常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866.0元,減半收取計433元。
審判長 柳連彬
人民陪審員 曹立存
人民陪審員 于英霞
書記員: 高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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