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遷安市。電話176XX****XX。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遷安市。電話177XX****XX。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唐某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張金宇,任經理。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張健,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電話139XX****XX。
委托代理人:郝珊珊,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電話133XX****XX。
原告常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英大泰和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3月27日,依法由審判員李星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某某,被告英大泰和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健、郝珊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7年6月24日10時45分許,在遷安市上蘭線,楊飛駕駛被告劉某某所有的×××號車輛,與我駕駛的×××號小客車和付小健駕駛的×××號車輛相撞,造成我及付小健、劉某某的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當日,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適用簡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楊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我及付小健無責任。此次事故造成我的損失有:車損20793元,公估費3000元,上述損失合計23793元。要求被告賠償上述損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英大泰和唐某支公司辯稱:在×××號車輛的車輛行駛證,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車輛年檢合法有效且無拒賠免賠的情況下,對原告合法合理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原告車輛×××號車輛登記車主為毛佳興,并非原告本人,故要求法院依法核實實際車主,公估費、訴訟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不予賠償。車損過高且沒有提供修車發(fā)票,要求依法扣除30%的稅點。
被告劉某某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10時45分許,在遷安市上蘭線,楊飛駕駛被告劉某某所有的×××號車輛,與原告常某某駕駛的×××號小客車和付小健駕駛的×××號車輛相撞,造成原告常某某及付小健、劉某某的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當日,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適用簡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楊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常某某及付小健無責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常某某的損失有:車損20793元,公估費3000元,上述損失合計23793元。
另查,原告常某某駕駛的×××號小客車,系從毛佳興處購買的二手車,原告常某某系實際車主,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xù),車輛保險是以原告常某某的名義投保。
該事故車輛于2017年4月11日,在被告英大泰和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4月13日零時起至2018年4月12日二十四時至,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被告劉某某,車牌號為
×××號
×××,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該險種有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前,被告劉某某將投保時的車牌號
×××號
×××變更為×××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責任認定書,公估報告,保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對該起事故,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適用簡易程序認定楊飛負全部責任,原告常某某及付小健無責任,事實清楚,其證據效力本院予與采信。原告常某某申請遷安法院委托有資質的部門對受損車輛進行了公估,公估報告客觀、公正,應與采信。原告常某某開支的公估費,系為查明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開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賠償。被告的相關抗辯,理據不足,不與支持,被告英大泰和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限額內賠償原告常某某損失2000元。原告常某某在交強險外的損失,由被告劉某某負擔100%,該部分可由被告英大泰和唐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限額直接賠償給原告常某某,即賠償原告常某某損失21793元(23793元-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限額內賠償原告常某某損失2000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限額內賠償原告常某某損失21793元。
上述第一、二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并將此款直接匯入原告常某某在銀行設立的賬戶上。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星海
書記員: 左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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