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常社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文峰,河北維民權(quán)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叢臺支行,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中華北大街378號。
主要負責人:李敬民,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智棟,河北瀛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濤,河北瀛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劉淑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原審被告:邯鄲市梓岐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邯山南大街126號綜合大樓4樓。
法定代表人:常社強,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審被告:呂慶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邱縣。
原審被告:常曉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原審被告:常曉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上訴人常社強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叢臺支行(以下簡稱張某某銀行叢臺支行)及原審被告劉淑鳳、邯鄲市梓岐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梓岐貿(mào)易公司)、呂慶賓、常曉敏、常曉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40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常社強上訴稱其向張某某銀行叢臺支行支付的3500元利息,一審法院未認定和扣除,經(jīng)二審核實張某某銀行叢臺支行在向一審法院起訴時已扣除常社強歸還的3500元借款利息,并提供常社強還款情況記錄清單,常社強對該清單無異議,故常社強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常社強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羅琪
審判員 趙建平
審判員 孫佳
書記員: 李建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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