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蔡津生(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
邱某
邢巖坤(河北宏業(yè)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
負責人:吳素霞,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蔡津生,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昌黎縣。
委托代理人:邢巖坤,河北宏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邱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平安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津生和被上訴人邱某的委托代理人邢巖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邱某與上訴人平安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內,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上訴人對三者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并支付了本車以及三者車產(chǎn)生的車損鑒定費、拆檢工時費、施救費等損失,上訴人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上訴人進行理賠。關于被上訴人及三者車損的認定問題,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天津市河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兩輛車進行損失評估的鑒定結論書,二審期間,被上訴人又提交了冀C8D557號小型轎車的配件發(fā)票和車輛修理項目清單,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投保車輛的實際損失。對于三者車的損失,被上訴人亦已足額賠付。另外,車損鑒定費、車輛拆解工時費、施救費等費用均為被上訴人因本案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且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上訴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綜上,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53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邱某與上訴人平安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內,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上訴人對三者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并支付了本車以及三者車產(chǎn)生的車損鑒定費、拆檢工時費、施救費等損失,上訴人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上訴人進行理賠。關于被上訴人及三者車損的認定問題,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天津市河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兩輛車進行損失評估的鑒定結論書,二審期間,被上訴人又提交了冀C8D557號小型轎車的配件發(fā)票和車輛修理項目清單,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投保車輛的實際損失。對于三者車的損失,被上訴人亦已足額賠付。另外,車損鑒定費、車輛拆解工時費、施救費等費用均為被上訴人因本案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且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上訴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綜上,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53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躍文
審判員:劉京
審判員:潘秋敏
書記員:王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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