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xùn)|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吳淞路130號一層商務(wù)中心,七層701、702單元。
負責人鄭青,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商賀莉、宮春苗,河北融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學(xué)博。
被告任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xùn)|支行訴被告張學(xué)博、任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xùn)|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95元減半收取1047.5元,由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xùn)|支行負擔。
審判員 李建中
書記員: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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