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東支行
宮春苗(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
商賀莉(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
谷某某
張某某
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吳淞路130號一層商務中心、七層701、702單元。
負責人:鄭青,行長。
委托代理人:宮春苗、商賀莉,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贊皇縣張楞鄉(xiāng)北洼村新開街14號。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贊皇縣陽澤鄉(xiāng)北趙峪村東大街156號。
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東支行訴被告谷某某、張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商賀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谷某某、張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個人擔保貸款合同》為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依約履行出借款項義務,但被告未能依約還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全部借款本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汽車抵押并依法進行了登記,故對于原告要求對抵押汽車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三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谷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東支行借款本金267084.87元、利息8072.34元、逾期利息2189.49元(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
二、如被告谷某某、張某某未在上述期限內(nèi)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對抵押物即被告谷某某名下車牌號為冀A×××××、發(fā)動機號為154802奧迪牌小型轎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案件受理費546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個人擔保貸款合同》為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依約履行出借款項義務,但被告未能依約還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全部借款本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汽車抵押并依法進行了登記,故對于原告要求對抵押汽車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三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谷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東支行借款本金267084.87元、利息8072.34元、逾期利息2189.49元(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
二、如被告谷某某、張某某未在上述期限內(nèi)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對抵押物即被告谷某某名下車牌號為冀A×××××、發(fā)動機號為154802奧迪牌小型轎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案件受理費5460元,由二被告負擔。
審判長:梁紅卓
審判員:熊月輝
審判員:劉紅梅
書記員:徐月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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