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奧某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張冰超(河北天捷律師事務(wù)所)
陳潔(河北天捷律師事務(wù)所)
河北祥隆泰超市有限責(zé)任公司
高栓印
田津瑞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奧某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qū)文冠路中段奧迪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蔡東青,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冰超,河北天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潔,河北天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祥隆泰超市有限責(zé)任公司。住所地:石家莊橋西區(qū)紅旗大街268號。
法定代表人:馬麗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栓印,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田津瑞,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廣東奧某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祥隆泰超市有限責(zé)任公司(以下簡稱祥隆泰超市)侵犯商標專用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石民五初字第001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奧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冰超、陳潔,被上訴人祥隆泰超市委托代理人高拴印、田津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與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yīng)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奧某公司負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與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yīng)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奧某公司負擔(dān)。
審判長:張守軍
審判員:張巖
審判員:崔普
書記員: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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