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某某永興橡膠制品廠,住所地廣某某大平臺鄉(xiāng)后馬井村,組織機構(gòu)代碼32968635-1。負責人:李郝,該廠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雷闖,河北正揚時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楊學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廣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紅,廣某某永興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廣某某永興橡膠制品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是一個獨資企業(yè),以加工、銷售力車橡膠外胎為主,原告單位職工張坤山有事請假,張坤山找到被告,讓被告在其請假期間幫忙,因被告并非原告單位職工(只是幫助張坤山),所以我單位與其非勞動關(guān)系,無義務(wù)給其繳納社會保險和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在原告處幫助張坤山,期間因違反操作規(guī)程受傷,后送往醫(yī)院,原告為其治療花去10多萬元,后被告將原告訴至廣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原告和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2017年5月3日廣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廣勞人仲案[2017]002號仲裁裁決書,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該認定是錯誤的,理由是,被告和張坤山口頭約定只是幫助張坤山幾天,所以并非和原告形成勞動關(guān)系。為此,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請。被告楊學說口頭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訴稱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沒有依據(jù),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jù):原告永興橡膠廠提交了廣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廣勞人仲案[2017]002號仲裁裁決書;被告提交了高文耀、張須強的證明材料、署名經(jīng)手人張國輝的7張加班條。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原告永興橡膠廠于2015年3月10日成立,是個人獨資企業(yè),主要經(jīng)營加工、銷售力車橡膠外胎。被告系原告永興橡膠廠的職工。2016年11月23日被告在原告永興橡膠廠做壓膠工作時,被機器將右胳膊皮膚脫套,手部嚴重受傷,后被送進邢臺礦務(wù)局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的治療費用由原告永興橡膠廠支付。原、被告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會保險。2017年被告向廣某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確認原告永興橡膠廠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同年5月3日廣某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廣勞人仲案[2017]002號仲裁裁決書,認定楊學說與永興橡膠廠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原告永興橡膠廠不服廣勞人仲案[2017]002號仲裁裁決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廣某某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作出的廣勞人仲案[2017]002號仲裁裁決書。
原告廣某某永興橡膠制品廠(以下簡稱“永興橡膠廠”)訴被告楊學說確認勞動關(guān)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興橡膠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雷闖、被告楊學說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合法的用人單位,被告作為勞動法者,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會保險,但被告受原告的管理,從事原告安排的工作,原告支付報酬,且在被告住院期間支付了醫(yī)藥費用,因此,廣某某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作出的廣勞人仲案[2017]002號仲裁裁決書,認定被告與原告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認定正確,但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撤銷宗縣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作出的廣勞人仲案[2017]002號仲裁裁決書后,該仲裁裁決書已經(jīng)自動失去效力。因此,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主張撤銷廣勞人仲案(2015)0009號裁決的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guān)于確立勞動關(guān)系有關(guān)事宜的通知》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廣某某永興橡膠制品廠的訴訟請求;二、確認原告廣某某永興橡膠制品廠與被告楊學說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廣某某永興橡膠制品廠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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