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wǎng)!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王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望江北路11號。法定代表人:周當,職務: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谷林樹,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個體,住河北省隆化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曉平,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張凱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浙江省東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谷林樹,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原審法院認定的天津牧場名稱和該牧場投資單位名稱,與王某某在起訴狀中陳述的天津牧場名稱和該牧場投資單位名稱存在明顯差異,上訴狀中王某某陳述天津牧場名稱為天津凱潤牧場,該牧場投資建設單位為北京藍巨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審中王某某未舉證證明天津凱潤牧場就是天津凱灃牧場,也未證明北京藍巨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是天津凱灃牧場養(yǎng)殖有限公司;2、原審法院認定天津凱灃牧場工程已于2014年12月完工,缺乏事實依據(jù);3、原審法院認定張凱敏核定天津凱灃牧場及豐寧兆緣養(yǎng)殖牧場工程勞務費和誤工費的時間為2015年4月2日缺乏事實依據(jù),張凱敏簽字的幾份表格中日期為2015年4月2日,但是經(jīng)過鑒定該日期無法確定是張凱敏所寫,一審法院進行認定明顯不妥;4、王某某勞務費支付條件尚未成就,王某某簽訂的兩份合同書中對于工程款付款方式進行了約定,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王某某支付勞務費,缺乏事實依據(jù);5、王某某在工程款之外索要誤工費不符合合同約定,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王某某在工程款外支付誤工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6、原審法院判決中無視王某某的嚴重違約行為缺乏公正性。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1、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起訴的是浙江廣匯建筑有限公司,該公司是虛構的,并不是實際存在的,原審法院未依法駁回王某某對該公司的起訴;2、原審法院未依法變更本案案由并適用相關特殊規(guī)定,本案案由應為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王某某辯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1、天津凱潤牧場就是天津凱灃養(yǎng)殖有限公司,被答辯人在庭審過程中認可張凱敏是兩個工地的項目經(jīng)理,張凱敏從事簽訂合同管理等事項屬于公司行為,我與張凱敏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記載的名稱是張凱敏認可的工程名稱,足以說明天津凱潤牧場就是被答辯人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工程—天津凱灃畜牧養(yǎng)殖有限公司;2、上訴人稱給付勞動報酬不符合給付條件,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該理由不能成立。我與張凱敏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中雖寫有付款時間,但這是正常施工完工應當履行的內(nèi)容,如此的話勞務費要遠遠超出現(xiàn)在的數(shù)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上訴人與發(fā)包人的原因?qū)е峦9?,導致該工程無法繼續(xù)履行而被迫終止,終止后上訴人的項目經(jīng)理張凱敏給我簽署確認價款,我實際施工的勞務費上訴人應該給付;3、上訴人所說我存在違約行為上訴理由不存在。上訴人與發(fā)包人之間的問題導致我無法施工,特別是豐寧工地,由于上訴人不能排除妨礙導致無法施工,張凱敏沒有通知我們,工人一直在工地等候施工,從而造成了工人誤工、機器停產(chǎn)等損失,否則張凱敏也不能給簽署誤工費。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王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給付我款項4863184.00元及相應利息,延期付款利息從2015年4月2日起至給付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溢生灃農(nó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將位于豐寧滿族自治縣兆緣養(yǎng)殖有限公司牧場的“溢生灃集團豐寧滿族自治縣兆緣養(yǎng)殖有限公司牧場建設項目”承包給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建設。同年6月被告張凱敏(甲方)作為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同原告王某某(乙方)簽訂了《土建勞務分包合同書》,工程名稱為河北豐寧兆緣養(yǎng)殖牧場工程;分包工作范圍為本工程的砼、模板、鋼筋、鋼結構預埋件、土方基底清理、土方回填、地面墊層、地面找平層、地面防潮塑料層及輔材耗材等;分包工作內(nèi)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勞務:從基礎淸槽開始至主體封頂?shù)幕A墊層、獨立柱基礎及獨立柱、回填土、砼上返口、地面鋼筋砼、水泥砂漿找平層、防潮塑料層等;結算及付款均由乙方代表本人簽字辦理,結算單最終由甲方的項目經(jīng)理簽字確認后才生效,其后由乙方負責工資發(fā)放,如發(fā)生勞務工資拖欠等糾紛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該合同書還約定了其它事項。2014年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還與天津凱灃畜牧養(yǎng)殖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將位于天津凱灃畜牧養(yǎng)殖有限公司牧場的“天津凱灃畜牧養(yǎng)殖有限公司牧場建設項目”承包給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建設。同年6月被告張凱敏(甲方)作為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同原告王某某(乙方)簽訂了《土建勞務分包合同書》,工程名稱為天津凱灃牧場工程;分包工作范圍及分包工作內(nèi)容和河北豐寧兆緣養(yǎng)殖牧場工程《土建勞務分包合同書》一致;該合同書的2.5約定:“結算及付款均由乙方代表本人簽字辦理,結算單最終由甲方的項目經(jīng)理簽字確認后才生效。付款均以支票形式支付,由乙方開具等額正規(guī)發(fā)票。其后由乙方負責工資發(fā)放,如發(fā)生勞務工資拖欠等糾紛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該合同書還約定了其它事項。在上述兩個分包合同書簽訂后,原告王某某即組織工人進行施工,河北豐寧兆緣養(yǎng)殖牧場工程因施工現(xiàn)場的電線桿、光纜等未及時清理導致中途被迫停工,天津凱灃牧場工程于2014年12月完工。2015年4月2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張凱敏核定豐寧兆緣養(yǎng)殖牧場工程六、七、八月勞務費3100186.10元,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月誤工費(土建班組)1835460.00元,核定天津凱灃牧場六、七、十、十一月份勞務費為679298.00元,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月誤工費(土建班組)395560.00元。后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王某某1450000.00元,北京藍巨公司代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650000.00元。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原告王某某按照其與被告張凱敏簽訂的《土建勞務分包合同書》完成了河北豐寧兆緣養(yǎng)殖牧場工程、天津凱灃牧場工程相應的工程項目,被告張凱敏做為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又對原告王某某完成的工程項目中產(chǎn)生的勞務費、誤工費具體數(shù)額以書面形式簽字予以認可,現(xiàn)原告王某某訴請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付豐寧兆緣養(yǎng)殖牧場工程勞務費3100186.10元、誤工費1835460.00元,給付天津凱灃牧場勞務費679298.00元、誤工費39556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給付的數(shù)額應扣除已經(jīng)支付的2100000.00元;原告訴稱河北豐寧兆緣養(yǎng)殖牧場工程、天津凱灃牧場工程是被告張凱敏掛靠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建設的,但未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對該主張本院不予采納,且被告張凱敏提交了職工企業(yè)養(yǎng)老保險繳費情況表和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并結合庭審原被告陳述能夠證實被告張凱敏系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河北豐寧兆緣養(yǎng)殖牧場工程、天津凱灃牧場工程的項目經(jīng)理,原告王某某訴請被告張凱敏承擔給付責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結算申報表中張凱敏的簽字都是張凱敏根據(jù)原告建議出具的,目的是為了向發(fā)包方索要工程款,但其就該辯稱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結算申報表中記載的金額不是準確的,未經(jīng)過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廣匯公司共同結算,屬于臨時性數(shù)據(jù),是申報費用,不是結算費用,不能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jù),因被告張凱敏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系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在被告張凱敏與原告王某某簽訂的兩份《土建勞務分包合同書》明確記載“結算單最終由甲方的項目經(jīng)理簽字確認后才生效”,甲方的項目經(jīng)理就是張凱敏,原告王某某向張凱敏提交了結算申報表,該數(shù)據(jù)表中詳細記載了各項勞務工程項目和勞務費數(shù)額、誤工費數(shù)額,張凱敏在數(shù)據(jù)表中簽字,就應視為對原告分包工程中產(chǎn)生的勞務費和誤工費的認可,結合分包合同書約定的內(nèi)容應確認經(jīng)過張凱敏簽字的申報表屬于結算憑證,張凱敏履行職務的行為應由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該辯稱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兩個工程的工程款總額為1541844.20元,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原告王某某完成的河北豐寧兆緣養(yǎng)殖牧場工程、天津凱灃牧場工程中的具體工程項目、完成情況及計算依據(jù),本院對該辯稱理由亦不予采信;原告王某某訴請被告給付機械費,技術人員帶班費952680.00元,因雙方約定的是閉口包干的完全價格,合同中沒有約定機械費由被告方支付,原告請求支付機械費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張凱敏提交的結算申報表中已經(jīng)申報了誤工費的數(shù)額,現(xiàn)又主張帶班人員的誤工費沒有充分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未就勞務費逾期支付簽訂違約責任條款,且該案訴爭費用為勞務費、誤工費,原告訴請從2015年4月2日起至給付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延期付款利息明顯過高,本院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勞務費、誤工費總計為3910504.10元;二、被告張凱敏不承擔給付責任;三、駁回原告王某某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70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8953.00元、由被告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36752.00元。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相應的證據(jù)在卷佐證,依法予以確認。
上訴人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及原審被告張凱敏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豐民初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張凱敏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谷林樹,被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曉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豐寧兆緣養(yǎng)殖牧場工程、天津凱灃牧場工程簽訂的《土建勞務分包合同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應按照該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被上訴人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施工義務,上訴人的項目經(jīng)理張凱敏對被上訴人所完成工程產(chǎn)生的勞務費、誤工費進行確認,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相應款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王某某未舉證證明天津凱潤牧場就是天津凱灃牧場”,雖原審被告簽字確認的結算表名稱為天津凱潤牧場,但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所載明的工程名稱為天津凱灃牧場工程,且上訴人對于被上訴人對天津凱灃牧場進行施工的事實予以認可,故本院對上訴人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原審法院認定天津凱灃牧場工程已于2014年12月份完工,缺乏事實依據(jù)”,但原審法院在該項認定前所注明的完工主體為被上訴人,應理解為被上訴人所施工工程于2014年12月份完工,上訴人的項目經(jīng)理張凱敏簽字確認的誤工費結算表能夠證明該事實,故本院對上訴人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原審被告簽字的表格中所注明的日期為2015年4月2日,但是經(jīng)過鑒定該日期無法確定是原審被告所寫,一審法院進行認定明顯不妥”,因被上訴人提交原審被告簽字的幾張結算表經(jīng)過鑒定,其中張凱敏簽字確系其本人簽署,該幾張表格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被上訴人陳述該表格形成時間為2015年4月2日,上訴人沒有提供相反證據(jù)證實該表格形成時間為其他時間,故本院對上訴人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簽訂的兩份合同中對于工程款付款方式進行了約定,被上訴人支付勞務費的條件尚未成就,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勞務費,缺乏事實依據(jù)”,但因涉案工程因其他因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完全施工,上訴人亦未按照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支付相應工程款,且在工程完工后,上訴人的項目經(jīng)理對被上訴人所實際施工的勞務費及因未能施工產(chǎn)生的誤工費進行了結算,證實雙方未依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故本院對上訴人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工程款之外索要誤工費不符合合同約定,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以外的誤工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但因涉案的工程款結算表均由上訴人項目經(jīng)理簽字確認,上訴人應對相應費用承擔給付義務,故本院對上訴人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原審法院判決中無視被上訴人的嚴重違約行為缺乏公正性”,因本案系被上訴人主張勞務費及誤工費案件,上訴人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訴,被上訴人是否違約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故本院對上訴人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起訴的是浙江廣匯建筑有限公司,該公司是虛構的,并不是實際存在的,原審法院未依法駁回王某某對該公司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但因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發(fā)現(xiàn)當事人名稱錯誤,以書面形式申請變更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上訴人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本案案由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審法院未依法變更案由,適用法律錯誤”,但因本案涉案兩份合同名稱均未《土建勞務分包合同書》,被上訴人所實際施工范圍亦系勞務部分,原審法院所確定的案由并無不當,故本院對上訴人該主張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5705.00元,由上訴人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亞    秋
審判員 曹樸實代理審判員付相如

書記員:劉炯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