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應城市城南新區(qū)橫六路以北縱一路兩側(榕晟工業(yè)園內(nèi))。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81573724786A。
法定代表人徐良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莊年,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鵬,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全權代理。
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應城市城南新區(qū)橫六路以北縱一路兩側(榕晟工業(yè)園內(nèi))。組織機構代碼59423599-X。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委托代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良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吳莊年、張鵬,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李新華(乙方)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與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簽訂《標準廠房代某合同》和《標準廠房代某合同補充協(xié)議》,代某合同約定“甲方是本項目的建設、服務方,全面、具體組織實施本工程的建設和有關服務活動。乙方是本項目的投資方,并獲得本項目建設的全部廠房所有權。代某事項包括代征建設用地、代某廠房建筑、配套基礎設施和代辦建設所需的一切手續(xù)。項目用地規(guī)模6.3畝(以辦理土地使用權時實測為準)。項目地址應城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內(nèi)。代某廠房項目、規(guī)模,總建筑共2棟、面積約為6065.8平方米;其中工廠加倉庫1棟,為框架結構,建筑面積約為3571.8平方米(層高5米以內(nèi),超過5米的1平方米按2平方米計價);職工住宅(研發(fā))1棟,由統(tǒng)一規(guī)劃的磚混結構改為框架結構,建筑面積約為2494平方米,住宅室內(nèi)按居家套房需要建框架,安給排水管道,隔分戶墻,其他隔墻由乙方自行建設。廠房建設工期為3月。甲方確保工程按期竣工,并交付給乙方使用,但遇重大設計變更、乙方延期支付建設費用、不可抗力因素時,工期予以順延。廠房及倉庫每平方米1080元、職工住宅及研發(fā)場所每平方米1280元??偞迟M為542.79萬元,最終以實際建設量據(jù)實結算。支付方式按工程建設進度付款,其支付期限和支付比例:⑴簽定本合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征用費12.6萬元。⑵開工建設到正負零,乙方再向甲方支付達到總建設費的30%,即人民幣162.84萬元。⑶主體工程完成50%后5日內(nèi),乙方向甲方支付達到總建設費的50%,即人民幣271.40萬元。⑷剩下的50%代某費在本項目主體結構封頂之前交付到位。甲方可以根據(jù)乙方的需要,出面協(xié)調有關銀行為其足額貸款,乙方做好貸款有關配合工作,承擔貸款所需費用。⑸。2012年2月28日以前甲方將廠房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收到廠房后按照實際建筑面積與甲方結算建設費用,將建設費尾欠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如乙方多支付建設費的,甲方應于結算時將多支付的建設費返還給甲方。應支付或應返還的建設費于結算后三日內(nèi)支付給對方。乙方全面投產(chǎn)后,甲方負責辦理廠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乙方協(xié)助辦理,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具體辦理時間以政府土地部門確定的時間為準。違約責任1、乙方逾期支付建設費用,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違約補償金,即根據(jù)天數(shù)和所欠款項額度,按照工商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由乙方補償給甲方,且工期順延。當乙方逾期付款達60天,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扣除乙方已支付的代某費的30%作為違約金,余款于本項目工程完成并引入新商戶后三十日內(nèi)返還給乙方。如甲方工地條件適合開工建設,而乙方不同意開工建設,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以將土地收回另行處置并有權酌情收取違約金。2、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如期交付合格的廠房,逾期交付的,乙方有權向甲方索取違約補償,根據(jù)逾期天數(shù)和乙方已付建設費用額度,按照工商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由甲方補償給乙方。當甲方逾期交房達60天,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已支付代某費的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毖a充協(xié)議約定“甲方考慮乙方的資金狀況,將代某費、代理費的支付時間變更如下:1、代某費的支付時間為2011年10月12日支付人民幣50萬元整;工程封頂后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一半代某費按照《標準廠房代某合同》的約定辦理銀行貸款向甲方交付;2013年1月1日以前支付剩余全部余款743500元,如不按時結清余款則從逾期之日起按農(nóng)業(yè)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息。2、代理費的支付時間為乙方于開始自建《標準廠房代某合同》附件中載明的未建部分的廠房加倉庫和職工住宅(研發(fā)樓)時,向甲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940800元。產(chǎn)權證和土地證待全部計劃建設廠房完工后辦理到位。本補充協(xié)議與《標準廠房代某合同》均有同等法律效力。”2012年5月2日,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代某的廠房工程完工后尚未經(jīng)竣工驗收,李新華不經(jīng)施工單位允許進入使用,安排施工人員在廠內(nèi)從事二次裝修,安裝工廠用電設施。2012年5月20日,應城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為該工程出具《房屋竣工驗收證明》。2012年9月14日,李新華向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單,并加蓋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公章,確認欠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廠房設備代某代理款108萬元,于2013年1月30日以前付清,如逾期,從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的標準支付。訴訟中,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認可,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代某款12萬元,尚欠代某款96萬元至今未付。
2013年1月23日,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為甲方與李新華為乙方簽訂《廠房消防工程代理協(xié)議》,約定“乙方在應城漢正工業(yè)園建設的工業(yè)廠房1套2棟的室內(nèi)消火栓和報警控制系統(tǒng)工程安裝施工。上述工程已通過甲乙雙方一起招標議標,確定由湖北紅太陽建設有限公司承包(大包干)施工,乙方委托甲方對承包施工單位實施全面管理:包括施工承包定價、簽訂承包合同及按合同監(jiān)督施工。本項目與施工單位協(xié)議的工程款按建筑面積計算,總建筑面積3950.26平方米,每平方米23.7元,計算工程款為93621元;上述工程款由甲方先墊付給施工單位,然后向乙方收繳(不加收任何費用)。根據(jù)甲方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乙方應向甲方分兩期付款,每期按50%比例交付;第一期付款46811元,應在2013年1月30日前交付到位;第二期付款46810元,應在2013年3月底以前到位。”2015年2月4日,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與湖北紅太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消防工程竣工結算說明,工程款金額1439737元,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799950元。其中李新華室內(nèi)消防系統(tǒng)工程面積3950.26平方米,單價23.70元,應收款93621元。
2014年12月22日,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經(jīng)應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2015年6月8日,應城市國土資源局為土地使用權人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出具應城國用(2015)第052906068-4號土地使用權證,使用權面積4714.2平方米。2015年11月30日,應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為房屋所有權人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出具應城市房權證黃灘字第××號、第××號房屋所有權證,建筑面積分別為2452.02平方米、1479.83平方米。2015年4月29日、2015年5月21日,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為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向應城市地方稅務局代交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印花稅、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448.80元、5717.80元、35936.70元;2015年6月9日、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1月27日,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為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向應城市國土資源局、應城市白蟻防治所、應城市房地產(chǎn)交易監(jiān)理所等部門代交測量費1768元、辦證工本費10元、白蟻防治費3930元、產(chǎn)權登記費1100元。相關稅費合計人民幣48911.30元。
本院認為,李新華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與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標準廠房代某合同》、《標準廠房代某合同補充協(xié)議》和《廠房消防工程代理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依約代某的廠房房屋已經(jīng)竣工驗收,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成立后取得該廠房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已經(jīng)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合同相對人請求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承擔合同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新華向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單“確認欠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廠房設備代某代理款108萬元,于2013年1月30日以前付清,如逾期,從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的標準支付”。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應當按此承諾履行支付義務。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提出不欠款,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訴訟中認可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代某款12萬元,本院予以確認,下欠余款96萬元,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支付給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按照其承諾從逾期之日2013年1月31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清償之日止。關于廠房消防工程,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已依約與承包施工單位實施承包定價、簽訂承包合同及按合同監(jiān)督施工,并部分履行墊付義務,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廠房消防工程款93621元。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提出消防工程款應由原告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提出搬進廠房后發(fā)現(xiàn)消防設施有嚴重質量問題,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納。因《廠房消防工程代理協(xié)議》已約定“上述工程款由甲方先墊付給施工單位,然后向乙方收繳(不加收任何費用)”,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支付此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為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代為辦理廠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向應城市地方稅務局代交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印花稅、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448.80元、5717.80元、35936.70元,向應城市國土資源局、應城市白蟻防治所、應城市房地產(chǎn)交易監(jiān)理所等部門代交測量費1768元、辦證工本費10元、白蟻防治費3930元、產(chǎn)權登記費1100元,相關稅費合計人民幣48911.30元,均提供有相關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稑藴蕪S房代某合同》已約定“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另外提交的部分土地使用稅、完稅繳款憑證和土地測量費中,納稅人名稱均為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該部分稅費不能證明是為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繳納,且庭審中也未得到被告認可,故其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支付,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雙方均存在違約的問題,雖然雙方在《標準廠房代某合同》中已約定違約責任,但原、被告均未舉出具有證明力的證據(jù)證明其具體損失,且雙方在《標準廠房代某合同》簽訂后又分別簽訂《標準廠房代某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及相互出具《結算通知單》、《廠房設備代某代理款欠款單》,應視為雙方對合同約定的變更,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其承諾償還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代某工程欠款和利息以及代辦代繳的相關稅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代某廠房工程欠款人民幣960000元及利息(從2013年1月31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代某廠房消防工程款人民幣93621元。
三、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代辦代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相關稅費人民幣48911.30元。
四、駁回原告應城市榕晟工業(yè)園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722元,由被告應城市大順服裝輔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毅群 人民陪審員 范惠娟 人民陪審員 章忠新
書記員:李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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